食品安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的大舞台上,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大使命。不同于传统的刑事侦查和审判,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工作更为多元,我们不仅监督法律的执行,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享有安全、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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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送上一些法律小知识
快来收下吧!
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线索?
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案件线索。
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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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如泰山。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综合治理,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守护食品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乾安检察
复审:钱泽溪
终审:王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