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检君带你了解《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政务   2024-09-06 11:16   吉林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提高其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发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

 

检察长职责:领导本院司法办案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行使办案职权。

 

办案组织形式: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由独任检察官或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承办。检察官办案组可相对固定设置或临时组建,由其办理案件时,检察长应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参加的,应担任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可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办案决策流程: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前,应组织讨论或听取意见并记录不同意见;可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是重要参考且应全面记录并附卷保存;办案事项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分案机制: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在坚持专业分工的基础上,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领导带头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应作为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明确司法办案职权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拟提请或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长作出决定的案件或办案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重大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或社会影响较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

 

检察官职权: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审查案件材料;主持案件听证会、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等;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临场监督死刑执行;检察长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主办检察官职责:除行使检察官办案职权外,对检察官办案组还负责办理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编入检察辅助人员的分工、提出考核建议等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检察官助理职责:在检察官指导下,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检察技术人员职责:受检察官的指派、委托,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协助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从事其他检察技术辅助工作。

 

书记员职责: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案件受理、审查、宣告中的事务性准备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案件收转、登记和法律文书的文印、送达;案件材料的录入、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检察官可指派书记员配合检察官助理开展工作。

 

司法警察职责: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犯罪现场保护、人员押解和看管、保障调查核实顺利进行、维持听证秩序、参与检察官履职保护等警务事项,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职责。


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上级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上级检察院的指令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作出。

 

检察长监督:检察长可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办案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案件时可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决定,还可要求检察官报告其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在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等情形下,检察长可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

 

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职责: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经检察长授权,对需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以及拟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审核;经检察长授权,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实际依法确定);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通过听取案件汇报、查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抽查案卷材料等,对本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责任: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明确加强制约监督是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强化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而非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


编辑:赵   娜

复审:钱泽溪

终审:王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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