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政务   2024-07-11 16:25   吉林  

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目录

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某水泥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吴某与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方某与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持续6年的行政争议。




案例介绍



20143月起,杨某某多次向行政部门信访反映政府修路造成其花地被淹问题。201641日,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租赁的花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设及其他共三条公路的建设,使花地大棚成为洼地,无法排水,致多次被淹,无法种植,诉请法院确认某县(现为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诉称的“修路行为”并非被告某县政府所为、“政府修路行为”致其遭受损害无相应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9225日,杨某某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两次到涉案花地现场核查,调取《中共昆明市委编制办公室关于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调取涉案花地11份卫星遥感测绘图等,经调查查明,公路建设单位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系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杨某某起诉修路造成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请抗诉。考虑到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是获得补偿,2019621日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光辉领衔办案,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为使补偿数额有据可依,云南省院参考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花卉所出具的《2013-2014年百合种植收益情况调查》,结合某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杨某某反映水淹地的情况报告》提供的受损土地面积,明晰相对科学合理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牢基础。
 
云南省、昆明市和某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先后与双方当事人11次面对面沟通、协商;为使杨某某尽快拿到补偿款,2020年春节前,云南省院在抓疫情防控同时,持续推进办案工作。221日,某区(原某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人大代表、律师、村委会代表的见证下,签订《补偿协议书》,杨某某拿到补偿款,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案例二:徐某某与贵州省某县政府辞退决定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超过复议期限、法院没有实体审理的案件,应当综合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长带头办案,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未发放辞退费,徐某某被辞退前有22年工龄未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实,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维护徐某某合法权益,同时释法说理,引导徐某某提出合理诉求,促成持续12年的行政争议得到解决,赢得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共同认可。




案例介绍



贵州某县中学教师徐某某,20087月请假外出,逾期15天不归,经学校催告仍未返回,经该中学决定,教育局、人社局审批,县人社局作出《关于辞退徐某某同志的决定》(以下简称《辞退决定》)。徐某某不服,不断上访。201410月,某县人社局作出了《关于徐某某要求撤销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辞退决定立即恢复工作的紧急请求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徐某某不服《辞退决定》和《答复》,于20141127日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58月,徐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市中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徐某某的起诉,徐某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该中院继续审理。该市中院以某县政府已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判决该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某县政府于2017314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徐某某不服,再次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院以徐某某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为由驳回徐某某诉讼请求。二审、再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徐某某上诉和再审申请。

徐某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辞退决定并无不当;经调查核实,根据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暂行规定以及贵州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辞退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规定,该县中学应当发放辞退费,徐某某22年工龄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该案经过复议、6次诉讼和多次信访,12年间经司法行政、审判、信访等多机关处理,矛盾大,处理棘手。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信平带头办案,作为主办检察官分析研判案情,推动案件化解。检察机关说服徐某某放弃恢复工作等不合理诉求,引导其诉求转向获取养老保障,同时向行政机关建议依法依规发放辞退费并为徐某某办理养老保险。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建议,为徐某某发放辞退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徐某某养老得到保障,自愿撤回监督申请、息诉罢访。



案例三:曾某某与江西省某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检察监督案



典型意义



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发现、解决诉求背后的问题矛盾。本案是挂牌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认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行政裁判正确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地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方式结案,而是将重点放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为当事人建立沟通渠道,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引导其放弃不合理要求,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并持续跟进,根本性解决诉讼背后的实体性权益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案件简介



20173月,某县政府决定对县城的老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对纳入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曾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8月,曾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以撤销征收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曾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补偿方案中“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内容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求。曾某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专项活动中,此案被列为最高检第二批挂牌督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确认征收补偿方案剥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并无不当。承办检察官在多次沟通中了解到曾某某虽起诉要求撤销征收决定,但实际是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及对征收部门的工作方式不认可。为此,承办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释法说理,增强申请人对征收决定的认同。二是积极与行政机关协调,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针对曾某某反映房屋测绘面积比入户摸底调查时测量的面积少算的问题,及时督促某县政府依法准确认定。三是坚守依法底线,引导申请人放弃不合理请求。针对申请人过高补偿要求,通过邀请某县政府解读补偿政策、耐心解释法律、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其换位思考,促使其接受了原补偿标准。四是跟进协调促成补偿协议签订。两次到申请人所在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房屋第一层按经营用房补偿经营损失的正当要求与县政府沟通协调。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继续跟进协调促进解决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房屋腾退等事宜。20203月,曾某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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