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二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政策解读
01
关于保障对象
① 参保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已建会的单位(工会关系在厦门),含覆盖建会和独立建会,由单位工会组织参保;
第二类是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会籍关系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类是2025年新建会单位,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参保。
② 离退休职工不得参保。
因现阶段退休政策调整变化较大,根据年龄判断其是否退休困难较大,主要采用由参保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参保职工处于未退休状态进行承诺。对于因年龄卡在退休前后无法判断状态的,可要求补充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02
关于参保材料
① 已建会单位参保应盖单位工会公章;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盖单位工会公章的,须附上说明材料。
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资料,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只需提供证明其平台工作的资料。
03
关于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① 续保的单位、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保障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保障费每人60元/年。
② 新参保的单位、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参保,保障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保障费每人60元/年。
③ 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新建会企业属于特殊情况,参保时段较为灵活,保费按照5元/月计算。
04
关于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分四段:
① 常规的面向各类对象的,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
② 续保的单位和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放宽参保时间到2025年2月28日;
③ 为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新建会单位未集中参保的,增加2025年6月参保时段;
④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还可根据地方实际另行制定参保方案,增加参保时段。
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作为一个主体参保,且一个互助保障期只能参保一次。
05
关于保障服务
① “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是指一个保障期内累计的所有补助的上限: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住院基本补助、天数补助、亡故慰问、工伤致残慰问累计上限。一个保障期内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当期互助责任终止。
② 根据工伤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领工伤致残慰问金:一是保障期内发生工伤;二是鉴定日期在二十期内,同时满足发生日期也处于在保状态,发生日期以来没有断保(即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06
关于补助申请
① 按规定补助申请相关资料应盖章确认:已建会单位应盖单位工会公章;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盖单位工会公章的,须附上说明材料。
② 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退休、离职、工作单位变动、劳资纠纷等情况的,可由原所在单位工会、现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等核实情况、填写意见、盖章确认。
③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在接受完整材料申请后,补助(慰问)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工会10个工作日内提交缴费凭证。应按照审核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审核进度。
07
关于除外责任
属于办法除外责任界定范围的,不在本期保障范围。其中特别注意,第二十期明确将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基本补助”列入除外责任,主要是因为这些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赔偿,不应在申请工会住院基本补助。但住院天数、亡故、致残慰问金等仍可以申请。
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林依静
制作: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