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要求,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科研人员需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在此基础上,这类人员——
✎所在单位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兼职或创业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获得的薪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等。
《指南》刚出不久,新疆人社厅又印发了《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十条支持措施》,支持高校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同时明确,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可作为工程类、应用类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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