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马某、徐某、苏某合伙购买了一辆联合收割机和一辆玉米收割机,后因马某、徐某急需用钱,将两台收割机出质给杨某,向杨某借款6万余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不能按时还款,杨某卖出一辆联合收割机。后马某上诉至石嘴山中院要求返还两辆收割机。
主审法官阅卷后发现,案涉两台收割机系马某、徐某、苏某共同购买,马某起诉时未将苏某列为当事人,该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为解开合伙人的“一团乱麻”,主审法官决定先从外部入手,与杨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杨某已经卖出一辆联合收割机,款项用于偿还合伙向其借款;另外一台收割机杨某同意返还,也愿意配合法院协调处理纠纷。
随后,经过主审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徐某同意先处理合伙与杨某之间的借贷事宜,再处理合伙内部的账目。同时,经主审法官抽丝剥茧,找到该案的症结所在,最终,通过调解,多方纠纷被一一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审核:赵霞、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