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意味着代收水电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一种便利服务,而不是其盈利的手段。因此,如果物业公司仅仅是代收代付,不从中赚取差价,则不需要确认收入。收到代收的水电费时(不考虑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水电费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物业公司对水电并不拥有控制权,因此,其收取的水、电费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净额确认收入。收到代收的水电费时(不考虑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水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水电费
支付水电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差额部分确认收入)
需要说明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果物业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且上述公司接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物业公司仅是代收代付方,那么代收代付电费做往来款处理,不确认物业公司增值税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仅需要就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物业公司收取的水电费不符合增值税上的代收代付条件,则需要按照“转售”水电费,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