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解读增值税法,九大变化需关注

文摘   2024-12-30 21:4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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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王新解读:增值税由现行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使得增值税法制化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王新解读: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法第三条通过明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定义,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为税务机关的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王新解读:细化境内应税交易范围:增值税法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更加清晰易懂的规定,尽可能避免了争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王新解读:简化视同销售情形: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被大幅简化,仅保留了3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王新解读:增值税法第6条通过列举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了哪些行为或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从而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也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王新解读: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遵循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详细解读:

计税依据: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方式: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

纳税申报: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账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率: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王新解读:三档税率没有变化。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王新解读: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此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有多个档次,此次增值税法将其统一为3%。这意味着以前如适用5%征收率等降为3%,但实际征收率低于3%的优惠政策依然保留。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王新解读:兼营行为新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王新解读:混合销售看主业,这个主业根据交易合同来判定。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王新解读:明确了销售额的基本定义,销售额是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价款,没有明确价外费用概念。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王新解读:增值税留抵税额允许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这相当于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权利。这一制度写入法律,将稳定企业预期。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王新解读: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有所调整,如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对存在贷款业务的企业是重大利好。同时,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也发生了变化,购进但不是用于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王新解读:9项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具体免税项目包括农业产品、教育服务(包含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医疗服务、公共文化活动(非营利性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王新解读:预留改革空间:增值税法中给予国务院相关授权,这在兼顾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给增值税改革预留了空间,并结合经济社会形势灵活调整。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王新解读:明确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法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调整。

增值税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税收法制化的重要进展,其最大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升法律层级:增值税由现行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使得增值税法制化迈上新台阶。

明确纳税人权利:增值税法中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如增值税留抵税额允许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这相当于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权利。这一制度写入法律,将稳定企业预期。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此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有多个档次,此次增值税法将其统一为3%。这意味着以前如适用5%征收率等降为3%,但实际征收率低于3%的优惠政策依然保留。

细化境内应税交易范围:增值税法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更加清晰易懂的规定,尽可能避免了争议。

调整不征税项目:增值税法中新增了不征税项目,如“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和“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简化视同销售情形: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被大幅简化,仅保留了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优化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有所调整,如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对存在贷款业务的企业是重大利好。同时,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也发生了变化,购进但不是用于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明确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法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调整。

预留改革空间:增值税法中给予国务院相关授权,这在兼顾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给增值税改革预留了空间,并结合经济社会形势灵活调整。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的发布带来了多方面的显著变化,这些变化不仅提升了增值税的法律地位,还进一步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税收制度,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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