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案例解读7 | “新官”必须“理旧账”

文摘   2024-07-31 20:20   四川  


导语:党的工作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其中增写7条,修改6条,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了工作纪律要求。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学习违反工作纪律的认定及处分规则。

    【案例】

某省A县2016年招商引进某企业开发建设城南家居建材广场,县政府承诺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周边房屋拆迁和配套道路建设。2018年换届后,李某调入该县担任副县长,分管城市更新和项目建设。因相关承诺未兑现,开发商多次找到李某请求解决,李某编造财政资金不足、征地拆迁难度大等理由推托,导致该广场2018年建成后,由于门前房屋未拆、道路未通,长达5年多仍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问题剖析】

上述案例中,李某作为继任领导,以前期协议不是自己签的,推进落实没有完成不是自己的责任等事由,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致使政府形象受损、企业发展受困,是典型的“新官不理旧事”官僚主义问题。


 普纪 

 时间 

“新官不理旧帐”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组织的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与党的优良作风背道而驰。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采用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态度,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

未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也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

如果“新官不理旧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 

 链接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委 

 提示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看似在“划清责任”,实则是回避矛盾、责任缺失。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官本位”思想,是典型的官僚主义问题。“为官避事平生耻”,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帐”,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帐”中建立“新功”。

来源:纪   委

文字:何   梅

编辑:何   礼

审核:付招兴

签发:梁永强

投稿:cdgwdjd-rmt@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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