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127期: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谁来审查?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身份证明文件,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成为政府采购中审查的焦点,也成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焦点。那么,《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由谁来审查呢?
我们都知道,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价格评审优惠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常见做法。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身份是资格条件,不满足投标无效,用来佐证中小企业身份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自然也是资格条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身份只能决定其能否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不满足不会投标无效,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评审因素。
在招标采购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必须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如果采购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主体就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采购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主体就是评审专家。
在非招标采购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没有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说,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可以自己审,也可以交给评审小组去审。鉴于目前非招标采购中最普遍的做法是评审小组审查资格条件,也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是由评审专家来审查。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评审专家不需要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假和虚实进行认定,只要供应商提供了就予以认可。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的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数据,评审专家对这些数据是没有核实渠道的。但不是说,评审专家对声明函就可以无所作为。
比如,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专家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型,评审专家需要对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认是否正确;对于声明函中出现了明显的虚假信息,评审专家也要进行判断;还要看看《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是否按照法定的格式提供。总之,对于明显有问题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专家也是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作出相应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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