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中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请问发布的公告期限能否多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有什么意义?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有何不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能多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确定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起算日期,该起算日期应当统一,不能由采购人自己设定,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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