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期限能否多于5个工作日?

文摘   2024-11-21 17:04   北京  


87号令中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请问发布的公告期限能否多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有什么意义?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有何不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能多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公告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确定潜在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起算日期,该起算日期应当统一,不能由采购人自己设定,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同。


以上问答内容来自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加小编微信13811276391



热门推荐

1.两家投标人所留固定电话一样,可以认定串标吗?

2.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去调查核实情况吗?

3.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吗?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如下高端咨询服务,

有意者可加微信13811276391洽谈。


1.内控制度等管理办法起草;

2.协助质疑答复投诉处理;

3.采购文件编制把关和答疑;

4.供采双方专业咨询;

5.承接课题;

6.制作范本;

7.公众号代运营等。




采购学园
深耕于采购,收获于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