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无偏离;虚假响应
案例回放
某医院手术器械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W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W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W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钢丝剪”等标的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A供应商将响应偏离表中的规格型号填写为“无偏离”,超出了其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规格型号范围。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针对该项目“钢丝剪”等标的的采购需求,A供应商的响应偏离表中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为“可定制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作出响应无偏离,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钢丝剪”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首次备案)》(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产品彩页信息。经与采购人核实,“钢丝剪”并非定制医疗器械。A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与其所附《信息表》及产品彩页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供应商响应无偏离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虚假响应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错误地作出响应无偏离,但其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那么A供应商是否属于虚假响应?
从对虚假响应的认定来看,当供应商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的行为或事实时会被认定为虚假响应。例如,供应商自身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却在响应偏离表中作出响应无偏离。此情况属于供应商对自身产品信息的伪造,通常被认定为虚假响应。
本案例中,A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却在响应偏离表中填写“可定制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作出响应无偏离,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从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来看,A供应商均符合对虚假响应的认定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A供应商提供了所投产品的彩页信息。若这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A供应商可以通过澄清来修正投标文件,从而不被认定为虚假响应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从87号令的规定可知,供应商的澄清是在评审环节,且是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的。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未及时发现A供应商响应无偏离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失职。
对此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要求A供应商澄清不合规,A供应商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响应。这一观点并不准确:从响应偏离表的性质来看,其与承诺函类似,而响应无偏离则等同于供应商作出的承诺,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评标委员会的失职行为,应由财政部门另行处理。
总之,供应商应认真对待响应偏离表中的各项内容。若供应商响应无偏离与证明材料不符,可在评审阶段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若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澄清,供应商不得主动澄清。澄清后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可根据澄清后的投标文件继续参加评审;澄清后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无效。上述两种情况均不会认定供应商虚假响应。若供应商响应无偏离有误且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那么,即使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该供应商也会被认定为虚假响应。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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