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采购合同履行中,货物参数想要变更,可以吗?

文摘   2024-11-08 17:03   北京  

政采立体书第75期:中标供应商迟迟不领中标通知书,导致采购人无法签订采购合同,如何处理?合同签订后,执行过程中货物参数如需变更,应如何处理?


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4个问题。


1.工程项目招标,合同金额120万元,经过结算审核报告为119万元,与合同实际金额不符,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实际支付119万元是否合理,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是否可以结项?


答:工程合同既是固定总价合同,又是固定单价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总价控制下的单价合同。工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以实际结算金额支付合同价款。如果采购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需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并支付实际工程款。


上述情况,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119万元是合理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可以结项。但我们也了解到,目前,对于工程采购项目,一些省份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设置的是采购人只能按照合同金额支付款项,无法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实际工作量来据实结算,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考虑如何解决这类资金支付等问题。


2.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主要采取价格优先法,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解决货物类品目质量和价格的矛盾、服务类品目低价优先入围后,第二阶段合同授予的可行性问题?


答:依据11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除了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采用价格优先法是因为这类项目的特点本身比较注重价格因素,如何平衡质量和价格,关键还是采购人要编制好采购需求。


3.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迟迟不领中标通知书,导致采购人无法签订采购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供应商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签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过程中货物参数如需变更,应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因为政府采购结果和合同是基于法定程序、法定方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过不了审计关。


所以,采购人必须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活动环节履行好主体责任,采到符合需求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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