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整治】典型案例(九)三元区某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健康   2024-11-27 17:32   福建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区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区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情简介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三元区某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无法提供已使用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门诊日志(门诊病历)、处方笺、注射单等病历资料。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及超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使用说明书用药的违法行为。


该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四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三元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内科诊所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的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三元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三元区卫生健康局给予三元区某内科诊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监督提示

1病历是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措施等医疗行为的详细记录,反映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民事诉讼中评估医疗损害、进行责任鉴定的原始证据,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有过错,从而使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各医疗机构管理者及医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明确规范填写病历是确保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促进医疗公正与透明的关键举措,更是对医护人员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

2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临床多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广泛应用,但基层医疗机构不合理应用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医师要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指征,严格按适应证使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供稿:肖晓阳

●编辑:黄金珍

●初审:张志忠

●终审:杨风顺

三元疾控
三明市三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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