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医疗纠纷预防是重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通过警示或行政处罚,纠正医院存在的违法行为,也是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社会医疗安全的有力措施。
●供稿:吴小燕
●编辑:黄金珍
●初审:张志忠
●终审:杨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