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援引法条错误!律所住所名称错误签字!律师姓名错误!

学术   2024-09-17 18:58   河南  





















导读


——援引法律条文错误

——律师事务所住所名称错误

——签字律师姓名错误

刚刚,一家律所因为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被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宁波象港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不准确,未注意到《募集说明书》中存在的援引法律条文错误、律师事务所住所名称错误及签字律师姓名错误等情形,对《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存在错误,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与工作底稿存在矛盾,且存在援引已经废止规章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将其他项目资料或与本项目无关资料归入底稿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执业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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