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披露:执行局局长收取刑案家属80万用于改判无罪,被控诈骗获刑十年!(附判决书)

学术   2024-09-14 14:31   河南  

来源:要案备忘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13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宙鸿,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审委会委员,户籍地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东、郭陈碧,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宙鸿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宙鸿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7)粤20刑初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宙鸿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宙鸿、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主要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4月,被害人林某1为使其弟林某2武合同诈骗案二审改判无罪,请托被告人李宙鸿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贿送钱财,但被大部分人拒收。同年7月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2武合同诈骗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后,被告人李宙鸿向被害人林某1虚构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争取再审改判的事实,向其索要钱款。2011年8月,林某1交给被告人李宙鸿人民币80万元,李宙鸿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直至2013年10月23日被湛江纪委调查期间,其家属才代为退还林某18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李宙鸿在纪委调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宙鸿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宙鸿诈骗他人8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宙鸿诈骗其余73.5万元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宙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李宙鸿提出的上诉意见是:林某2武案申请再审期间,林某1再三要求我代为保管60万元申诉费用,我推辞不过才帮其保管,后经林某1同意,我借用该60万元用于归还冯某的欠款;林某2武案再审败诉后,林某1要求我归还该60万元,我同意,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如期还款,才被林某1举报。原判认定我虚构为林某2武案疏通关系骗取林某18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实我具有诈骗涉案款项的主观故意。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李宙鸿在纪委调查期间的自书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原判认定李宙鸿虚构为林某2武案疏通关系骗取林某1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1的陈述证实李宙鸿同意还款,李宙鸿不具有诈骗的主客观要件。基于以上理由,建议二审依法判决李宙鸿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以林某3、林某2武犯合同诈骗罪对二人判刑。林某2武之兄林某1在该案二审期间,经人介绍找到上诉人李宙鸿,请托李宙鸿找关系帮林某2武改判。同年7月份,林伟、林胜武合同诈骗案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李宙鸿以可以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活动,以争取再审改判为由,与林某1商定,由林某1筹资给李宙鸿作为相关费用。2011年8月份,林某1交给李宙鸿人民币80万元,李宙鸿隐瞒其并未找人活动的真相,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开销。2013年5月份,林伟、林胜武合同诈骗案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后,林某1要求李宙鸿退还上述款项,李宙鸿以各借口推托不还。因林某1举报,李宙鸿于2013年10月份被湛江市纪委调查,期间其家属代为退还林某1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已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2011年4月,我弟弟林胜武被湛江市麻章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月,经亲戚颜某介绍,我认识了在湛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工作的李宙鸿,让他想办法帮林某2武在二审中胜诉。李宙鸿说如果有能力拿钱出来疏通关系,二审胜诉没有问题。我将李宙鸿说的告诉了林某2武的妻子黄某,黄某同意筹钱,并让我具体与李宙鸿联系相关事宜。2011年7月,林某2武案被湛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李宙鸿问我是否要上诉,说认识省高院的领导,只要再给他160万元攻关,就能赢这个官司,可以先付定金80万元,等胜诉后再把余款结清。我和林某2武的妻子黄某商量后同意继续攻关。同年8月底某日,我在湛江市“元之源”足浴会所将80万元现金交给李宙鸿。李宙鸿说其中的20万元用于电话费、交通费、餐费等经费开支,60万元用于攻关,又提出需要1万元购买笔记本电脑用来帮林某2武官司起草材料,我就又给他现金1万元。李宙鸿表示由他负责攻关,不需要我参与,有什么情况他会联系我,让我等好消息。事后我曾向李宙鸿钱问过申诉的进展情况,他说要到省高院向相关领导攻关,其余的情况没有向我说过,并叫我不要追问,所以我不清楚李宙鸿是如何攻关的。上述81万元是我和林某2武的妻子黄某一起筹到的。2013年5月,湛江中院再审后仍对林某2武作出有罪判决,李宙鸿就没有再找我要余下的80万元。同年6月初的一天,我要求他将81万元退还给我,但李宙鸿说这些钱都用于攻关花掉了。后我迫于无奈,让李宙鸿退还我60万元就行,黄某也同意我的这个想法,但李宙鸿一直不答应,并以各种理由不肯与我见面。又过了一段时间,在我的多次催促下,李宙鸿说可以还一半钱,如果我不同意,他就没有办法了。我不知道李宙鸿说的一半是40万还是30万。我又找到介绍我认识李宙鸿的颜某,将上述80万元的来龙去脉告诉他,让他帮我找李宙鸿退还40万元就行。后来,颜某告诉我已经和李宙鸿打了招呼,李宙鸿会直接联系我。但我又多次向李宙鸿追款,他仍搪塞我,直到他被湛江纪委双规后,才委托家属将80万元还给黄某。听我的朋友冯某说,李宙鸿曾还给他的30万元可能是用我的钱款归还的。李宙鸿从来没有向我提起他要借用我的钱还别人债务。
2、证人黄某的证言:2011年4月,我丈夫林胜武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湛江市麻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林某1说找人帮忙协调关系可以将林某2武案件改判无罪,大概需要200万元,他负责找关系,我负责筹钱,后来他找到李宙鸿帮忙。2011年,我先后两次将现金共计145万元交给林某1,其中,最后一笔80万元中有林某2武的同案人林某3的妻子李某1筹的30万元,但最后林某2武案还是维持原判。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丈夫林某3和林某2武因为一个合同诈骗案被判刑,我听林某1说花钱可以改判无罪,如果办不成就退钱。为了救我丈夫,和黄某商量后,我将筹到的30万元给了林某1。后来事情没有办成,我找黄某和林某1要钱,过了很长时间,黄某才把80万元要回来,具体怎么要回来的我不清楚。
4、证人颜某的证言:2011年的一天,林某1和我喝茶时,告诉我林胜武被麻章区法院判刑,问我是否认识人可以帮助林某2武,我说我有一个亲戚叫李宙鸿,在湛江开发区法院工作,林某1认为有必要可以去找李宙鸿。我把李宙鸿的联系方式给了林某1,后来又打电话给李宙鸿,告知我亲戚林某1有事可能找他帮忙,之后他们怎样交往我不清楚。2011年3月份李宙鸿曾向我借了30万元,2012年3月27日他还给我5万元,后来将剩下的25万元全部还清给我。2013年8月,林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林某2武案再审阶段给了李宙鸿8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当时李宙鸿承诺如果林某2武案没有被改判无罪,就退还80万元,后来林某2武还是被判了八年,林某1多次催李宙鸿还钱,并让李宙鸿还80万元的一半就行,但李宙鸿一直推托没有还钱,现黄某催林某1还钱,林某1没办法,只有让我给李宙鸿联系催款。后我给李宙鸿打过两三次电话,希望李宙鸿能够将钱还给林某1,李宙鸿说他稍后会与林某1联系。我不清楚李宙鸿后来是否还钱给林某1。
5、证人冯某的证言:2010年左右,李宙鸿说他要建房子向我借钱,我分两次共借给他人民币60万元。2013年,李宙鸿将60万元还清给我后,我就将他写的借据销毁了。2013年,我和林某1喝茶时,好像和他说过李宙鸿还给我的钱是林某1的。
6、林某1写给湛江市纪委的举报信,证实2013年10月初,林某1实名举报了李宙鸿,举报的主要内容为:为了使林某2武案件胜诉,林某2武家人给了李宙鸿人民币80万元,还通过李宙鸿请法院相关人员吃饭、送礼等又花费了几十万元,但最终林某2武案件仍败诉,经多次向李宙鸿催要上述钱款,一直遭到李宙鸿的推诿、拒绝。
7、湛江市纪委向湛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湛江纪委于2013年10月对李宙鸿的严重违纪问题展开调查,同年10月23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期间,李宙鸿承认林某1举报内容属实,并主动退还给林某2武的家属人民币80万元,又将人民币78万元向组织清退,获得了林某2武家属的谅解。鉴于李宙鸿上述问题已涉嫌犯罪,湛江纪委将案件移交给湛江市公安局。2013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湛江纪委对李宙鸿执行刑事拘留。李宙鸿在湛江纪委及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前期对其上述诈骗事实予以供认。
8、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麻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林某3、林某2武合同诈骗案,于2011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林某2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再审裁定,维持一、二审判决、裁定。
9、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侦大队的湛赤公(刑)勘[2013]39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后民警对涉案地点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a号元某浴会所大门口停车位进行了勘查。
2013年11月26日,李宙鸿对上述现场的照片签认称:该地点就是其2013年8月诈骗林某181万元的地方。
10、证人颜某提供的借据及收条,显示:2011年3月23日,李宙鸿向颜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2年3月27日,颜某收到李宙鸿还款人民币5万元。
11、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收据及请求书等书证材料,证实:2013年11月18日,李宙鸿的亲属向林某1账户汇入人民币80万元,林某1、黄某、李某1收到上述钱款后请求相关部门对李宙鸿从轻处理。
12、湛江市公安局乐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证实上诉人李宙鸿的出生时间、住址等身份情况。
13、上诉人李宙鸿在湛江市纪委调查期间写给其亲友的信件2份,主要内容为请求亲友帮助筹款退赃,争取组织从宽处理。其中在2013年11月11日的信件中称,“其中的81万元,是后阶段骗取林某1的,我要求先给林某1返还这81万元,以取得他的谅解”。
14、李宙鸿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审判阶段辩解的主要内容是:林某1认为林某武被麻章区法院判刑很冤枉,要求我联系湛江中院有关人员帮忙伸冤,于是我帮他邀请了中院多名人员吃饭,至于林某1有无向有关人员送钱与我无关。林某2武案二审败诉后,林某1要我继续帮忙申请再审,主动将现金60万元交给我作为申请再审的活动经费,并强烈要求让我保管,我推辞不过最后收下这60万元帮其代管。在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期间,我向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过申请再审的立案程序,还告诉林某1再审审查合议庭的成员,没有其他不正当活动。后来,林某1告诉我,他们找到省人大代表向有关领导打了招呼,让我不要再找人了。我提出将林某1委托我代管的60万元退还给他,他拒绝收回,并说日后案件胜诉了用来感谢帮忙的人员。2013年初,因我借朋友冯某的钱急需偿还,经过林某1同意后,我就借用这60万元还债了。2013年8月份,林某1说再审又败诉了,让我尽快将60万元退给他,我表态可以出卖房产给他还清。后由于林某1出差在外或我工作繁忙等原因,我未能及时处理还款问题。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宙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惩处。
对于上诉、辩护意见,经查:
(1)关于湛江市纪委调查期间的书证材料。湛江市纪委对本案调查期间,取得的对李宙鸿的谈话笔录、李宙鸿自书交代材料等,因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故不用作本案的定案依据。但李宙鸿在此期间写给其亲友的信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采信,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相关事实。
(2)关于林某2武案申诉期间林某1交给李宙鸿钱款的数额问题。根据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和证人黄某、颜某的证言,以及李宙鸿于2013年11月11日写给亲友的信件中的内容,该款项的数额足以认定为80余万元。
(3)关于李宙鸿的辩解。被害人林某1及证人黄某、颜某均证实林某1是为林某2武案再审找关系活动而筹款给李宙鸿,李宙鸿称该款项是林某1要其代为保管的申诉费用的辩解,既不符合常理,也与相关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李宙鸿称其经被害人林某1同意而借用涉案款项,林某1本人不予承认,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故李宙鸿的辩解无事实依据。
(4)关于李宙鸿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根据本案证据,李宙鸿是以找关系帮林某2武案申诉为由,向林某1收取80万元,但李宙鸿承认其实际上并未进行所谓的“疏通关系”活动;在案件再审被维持原判后,被害人林某1多次要求李宙鸿归还上述款项,但李宙鸿已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开销,虽承诺归还,但又长期以各种理由推拖,在本案审判阶段甚至对收取林某1的部分款项不予承认。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李宙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找人活动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综上,原判认定李宙鸿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宙鸿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罪证不足,要求判决李宙鸿无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审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洪涛

审判员  陈永斌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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