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关于“多个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多个普通债权人中的首封债权人应当优先受偿的规定,应仅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人债权情况。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 点击 长按扫描关注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