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江苏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国家政策落实时限要求紧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注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意见建议”字样)反馈至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联系电话:025-83633739,传真:025-83633090,电子邮箱:jscztszc123@163.com,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
附件:江苏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1日
江苏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
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计征水资源税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目标值为10%,分4年逐步落实到位,具体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理漏损率为15%,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合理漏损率为12%,2029年1月1日起合理漏损率为10%。
三、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分为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和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其中,循环式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直流式按照实际取用水量的1%计征水资源税。
四、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免征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种植业除外)取用地下水,就其超过部分减按“其他行业”适用税额的80%征收水资源税。
五、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按照 的比例在省与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之间进行分成。
七、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八、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改革前多缴、缓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收缴。
九、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本公告等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与财政、水利(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与《实施办法》同步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江苏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