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守信践诺

政务   2024-11-04 09:05   黑龙江  
第三章 守信践诺

第三十八条政府政策及其行为应当保持连续性,新官必须理旧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信赖保护、依法依规、担当作为、勇于创新,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分类制定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摸底统计规范标准,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法律政策服务、监督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

省司法行政、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对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并督导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营商环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由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主管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

(二)工作专班梳理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

(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题论证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涉及特殊情况的,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确定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督导问责等事项;

(五)将综合性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主动与市场主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原则,原则上按照遗留问题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但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问题有效解决的,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兑现财政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作出的财政支出政策承诺,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兑现的,应当通过兑现财政政策或者资产冲抵等方式予以解决;因政府原因导致市场主体仅履行部分义务的,应当按照比例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关于承诺给予土地政策的书面协议,符合签订时的法律法规,且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原土地的,应当通过补偿损失或者双方依法签订协议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市场主体未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补办。

第四十七条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消防审批、土地供应、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上游环节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者核实意见。

第四十八条由于市场主体非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办理相关证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作出承诺,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予以补办。

第四十九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需要资金就可以办理的,应当限时办结;以资产等可以置换抵顶的,应当及时办结;确需使用财政资金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十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罚后,应当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但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得规避和推卸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将综合性工作方案纳入容错纠错免责台账,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予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规定的内容有效期为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期限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宝清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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