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

政务   2024-11-21 15:55   黑龙江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八十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执行相关规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间;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实施行业规划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在新旧规划衔接期间,应当制定过渡时期解决方案,明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流程、材料、时限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有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的全覆盖重点监管,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除前款规定的行政检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第八十二条除直接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按照随机抽取结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推进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创新,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十四条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企业合规性建设,在企业通用合规、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建设等方面发挥法律风险防范作用。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八十八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市场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封、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

来源:宝清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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