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开放环境

政务   2024-11-20 10:58   黑龙江  
第五章 开放环境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并对外公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科技合作等活动,建立健全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第七十八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外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交流平台;

(二)提供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信息等方面的帮助;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交流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七十九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来源:宝清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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