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的约定无效!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检、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依据该无效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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