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鸡湖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在和众街巡查时,发现一辆铲车停在路边,涉嫌侵占城市道路。经查,铲车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道路通行,当事人张某为了施工便利,暂放在此处。执法队员在拍照取证后,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大队接受处理。当日,当事人前往金鸡湖大队接受调查处理,经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其他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是保障群众出行的公用设施,其畅通至关重要。侵占、损害、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安全整洁的道路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让我们携手一起,为建设美丽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政策法规处 区综合执法支队 金鸡湖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编辑:黄中明
审核:洪源 朱音
审签: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