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可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只需认定困难生,不用单独申请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复核。
(一)认定时间节点:
学生申请时间:9月14日-9月17日(学生须在此时间段提交申请,过期不再补)
院(系)初审时间:9月18日-9月22日(最晚22号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留出在各院系5天工作日的公示时间)
学校复核时间:9月28日-9月29日
(二)认定程序
1.通知相关学生在申请时间阶段内提交电子版申请表,院(系)审批通过后统一打印、学生签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相关证明(涉及的特殊群体类型及家庭情况信息,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事项),请一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扫描件。
2.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完成初审认定,认定标准可依据《北京电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学生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公示评定结果名单时,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3.学校复审通过后,提交市资助中心。
通知相关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4500元/人,二等助学金为2800元/人,分别对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两个等级。
1.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9月14日—9月17日)
申请学生自行下载“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写完成提交院(系)电子版即可。
2.院(系)审核,信息录入(9月18日—9月22日)
(1)院(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通过后,统一打印,签字盖章。
(2)材料报送。各院(系)将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9月25日前将本院(系)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盖章版与电子版)、《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4,纸质盖章版与电子版)报送学生奖贷助勤中心。
(3)系统数据报送。各院系完成初审后登录“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https://xszz.bjedu.cn/pros/identity/index.action)进行初审学生的录入工作。
3.学校汇总核查,确定受助学生
学生奖贷助勤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复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上级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发放国家助学金
学校资助中心按月发放,每学年共发放10个月。
1.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退役士兵享受一等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其他退役士兵学生享受二等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2.结合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的资助档次除了有关政策文明确规定之外,按下列原则划分两等:一等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1450元;二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420元。
3.申请认定的学生应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如实详细说明家庭情况及相关经济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学院应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核。
4.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各院(系)应持续关注学生家庭状况,及时将变化情况备案。对于弄虚作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2042130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电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处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