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办公室周纯愉律师、贾兴月律师获赠锦旗 | 尽心化解难题,专业铸就信任

创业   2024-11-21 17:45   云南  


 2024年11月1日上午,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周纯愉律师、贾兴月律师收到了当事人余女士和胥先生送来的锦旗。余女士和胥先生二人对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展示出的专业素养,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辛勤努力深表感谢。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当事人余某某与王某某协商一致,由余某某出资,以王某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房屋购买后,一直由余某某及其家人居住(经查证为一家四口生活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且所有购房款、装修费、贷款、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余某某支付。


2024年5月,当事人余某某居住房屋被查封,通过法院告知,余某某始知王某某夫妇因与他人纠纷被某法院判决赔偿损失90万余元,现王某某的债权人准备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处置该房屋


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收集相关的证据,对案情抽丝剥茧,并提起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最终,某法院组织合议庭经审查后,认定余某某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利,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余女士向周纯愉律师赠送锦旗


余女士向贾兴月律师赠送锦旗




当事人评价

当事人 胥先生评价

非常感谢周律师及贾律师为我保住了这套房子,不然我就要搬离自己居住多年的家了!



尽心化解难题,专业铸就信任


 一面锦旗,一份信赖,一份责任。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不仅是对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提升了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任,也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专业价值与社会责任。这面锦旗不仅象征着法律工作者们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承载着委托人对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的专业水平以及律所高品质服务的高度认可。相信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在未来的法律服务道路上,将继续秉持这份专业与温情,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法律知识小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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