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上午,凌云律师事务所文山办公室周纯愉律师、贾兴月律师收到了当事人余女士和胥先生送来的锦旗。余女士和胥先生二人对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展示出的专业素养,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辛勤努力深表感谢。
当事人 胥先生评价
非常感谢周律师及贾律师为我保住了这套房子,不然我就要搬离自己居住多年的家了!
一面锦旗,一份信赖,一份责任。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不仅是对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提升了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任,也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的专业价值与社会责任。这面锦旗不仅象征着法律工作者们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承载着委托人对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的专业水平以及律所高品质服务的高度认可。相信周纯愉律师与贾兴月律师在未来的法律服务道路上,将继续秉持这份专业与温情,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法律知识小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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