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1月20日上午,西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许某在,所经营香烛店及家中,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其附近有大量居民居住、生活,现场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经查,许某在明知无烟花爆竹储存,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购进大量烟花爆竹,其违法行为,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民警现场依法扣押了烟花爆竹40余箱。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23日下午,文武坝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居民楼内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控制,并当场收缴爆竹80余箱。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24日下午,治安大队经研判发现,有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在获悉信息后,成功查货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现场抓获违法行为人刘某,查获烟花爆竹900余箱。目前
刘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生产的危害: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非法销售的危害: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非法储存的危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会昌县公安局
编辑:罗紫月
编审:黄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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