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问: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点,是要实现办公中最基础、最常用的三类通用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的全面正版化。
2.问:金山WPS个人版是免费软件,我在单位使用行不行?
答:不行。软件是不是正版,关键看是不是按照授权协议安装使用。金山WPS个人版允许个人下载使用,但仅限于个人电脑。单位的电脑不在这个授权使用范围内。
3.问:计算机已经安装了正版的金山WPS软件,但我更习惯使用微软Office 办公软件,我可以自行下载微软Office办公软件使用吗?
答:不可以。按照国产化替代趋势,单位为职工采购了正版金山WPS软件。在安装了正版金山WPS软件的计算机上使用盗版微软Office办公软件,也算作使用盗版软件。
4.问:单位没有采购杀毒软件,我使用的是自己下载的360杀毒软件(金山毒霸、腾讯电脑管家),算是使用盗版软件吗?
答:不算。360杀毒软件允许用户免费下载安装。执行类似授权政策的杀毒软件还有金山毒霸、腾讯电脑管家。您只要是从官方网站上下载的,都可以在单位的电脑上使用。
5.问:单位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我用不惯,卸掉后安装用得惯的,没问题吧?
答: 这个想法有点危险。电脑软件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和桌子、椅子、柜子一样都是单位的固定资产,卸载正版软件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6.问:我的电脑经常跳出对话框,提醒升级操作系统软件,可以升级吗?
答: 一些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为了推广新版本,会提醒用户升级。按照要求,单位的电脑软件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许可的版本来使用。而且,有些所谓的升级版本,咱们在办公中并不需要,反而在升级后导致实际使用的版本和授权的版本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尽量不要升级软件版本。
7.我的电脑坏了,自己找人修行不行?
答: 电脑坏掉很可能要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相应的办公软件,这时您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处理。自己修或者随便找人修,一不小心就让盗版软件流入单位了。
8.我发现同一个文件,在单位不同的电脑上排版不一样,这不会有问题吧?
答: 由于办公软件版本不同,在兼容性方面会有差异。一般来说,这种差异只会造成排版、字体等文件格式的变化,不会造成文件内容的变化。大家不用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选)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出版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动动小手,点赞再走
祝点赞的你好运连连~
点赞
分享
在看
留言
来 源:国家版权局
编 辑:李莲萍
精
彩
推
荐
声明:凡本微信公众号原创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濉溪县融媒体中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凡文章中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网络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投稿邮箱:suixi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