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事关燃放烟花爆竹!

民生   2024-12-20 18:02   安徽  


关于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市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S238省道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以及濉溪县濉溪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在商场、公园举办跨年活动的举办方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婚丧活动应遵守禁放规定,民政部门引导劝阻在殡仪馆、陵园燃放。建筑工地和物业小区遵守禁燃禁放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向新企业、商户宣传禁放规定。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九、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公安机关110。)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于12月25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淮北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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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淮北发布

编   辑:张明菊

责   编:李莲萍
总审核:刘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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