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青生发〔2024〕31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42号)规定,我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二、跨市州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三、《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部分注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42号)执行。
四、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内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目录》外的由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审批。
五、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授权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青生发〔2019〕325号)及与本《目录》要求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4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建、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页岩油开采;天然气开采。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等级公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铁路:新建、增建、改建铁路和铁路枢纽(铁路联络线和专用线除外)。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直接或间接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拦河或引水形成的具有景观功能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及相关建设项目(不包括单纯利用城市雨洪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建设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以及不引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水量且主要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相关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其他
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外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不含仅组装项目)、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陶瓷制品制造项目。
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密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授权、委托或其他需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