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对某制冷科技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当场查获该公司在手工焊接作业岗位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王某华、汪某、叶某秀、任某锐、补某友、阳某六人从事火焰钎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王某华、汪某、叶某秀、任某锐、补某友、阳某六人进行火焰钎焊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公司火焰钎焊作业工艺中使用的焊件为紫铜管(熔点为1083℃),焊丝为磷铜焊条(熔点约为300℃),焊接过程中使用手工焊枪,由氧气和天然气混合点燃后产生高温熔化焊条,填充焊件接头间隙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门类下的钎焊作业,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制冷科技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王某华、汪某、叶某某、任某某、补某某、阳某六人从事火焰钎焊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本期“以案普法”,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因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的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可立即恢复使用。
( )
A.正确
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