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死者已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会如何判定?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死亡时已到退休年龄并不是免除法定扶养义务的理由。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其是否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来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记入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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