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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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
依法公布审计结果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 张霄
审计结果公布是现代审计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实践看,公布审计结果不仅是各国审计机关的通行做法,还通过审计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公布审计结果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权限,是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我国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置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在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公信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深刻理解法律法规关于审计结果公布的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布的事项范围,表述为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第8号令)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于第五章第四节专门就审计结果公布作出6条具体明确的规定,即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及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公布的主要内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基本要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办理机构和具体办理要求、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共同参加审计项目时结果公布的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时需要报批事项的办理要求。这使得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与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法规、政策和精神相契合,已构建起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
准确把握审计结果公布应当遵循的原则
新修订审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提出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两项基本原则,即保密和依法。在涉及保密的表述中,与新修订审计法第十六条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守秘密的规定保持一致,扩大了保密范围,将修订前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扩大到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涉及依法的表述中,规定开展审计结果公告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一是专门规定公布审计结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关于公布审计结果的相关规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其他政策要求和文件精神;三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同时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具体事项
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需要遵守特殊程序。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该条款规定了对涉及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和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两类审计结果公开的特殊程序,应结合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深刻理解、准确把握。
新修订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审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权。从审计监督的职责而言,核查的结果通常以揭露问题为主,可能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审计机关在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同时,拟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的,应先行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慎重行使这项权力。
对上市公司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布,涉及大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给资本市场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审计机关在行使相关结果公布权时,应依法提前5日向上市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以利于上市公司及时与有关投资者、监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加强沟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从而对被审计企业、金融机构的中小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保护。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可不予公布。新修订审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据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是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属于党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布。
审计结果只能由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机关是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的主体,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也承担公布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未经授权,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披露审计结果,否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虽然涉及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原则上依法不予公开,但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满足“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条件之一时,审计机关也有权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作者单位 审计署法规司)
来源:中国审计报
责任编辑: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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