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 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阜康市辖区以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现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主尽快前往阜康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如不清楚请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994-3526234
温馨提示:
办理报废业务时,请本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同时将车辆托移至报废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后,持机动车报废企业出具的五联单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即可。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现将昌吉州范围内报废企业公布如下:
阜康市:新疆闽新再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18999766606
昌吉市:新疆云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13139678321
奇台县:新疆正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13369948651
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县顺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15559311213
阜康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日
来源: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编审:伊江 校对:王建双 编辑:桑尼亚
编辑电话:0994-329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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