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时间里,男子向婚外恋对象多次转账,不仅包括带有特殊数字寓意的示爱,也有30万元投资款,总额高达108万余元。分手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款项以及利息!但法院的判决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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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葛某于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通过其银行账号和微信分25次向被告周某某转账合计108万余元,其中包含有“1888.88元、6666元、8250元”等数额,2024年1月20日微信转账3万元中备注“投资30万全部到位”。这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金额为9万余元。
后原告诉至海门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返还不当得利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曾为情侣关系,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均为其表达爱意的赠与,其中30万元系原告为支持其创业而赠与的无需回报的投资款。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认定原、被告仅就明确用途的30万元成立借贷关系,其余均系赠与关系,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首先,原、被告存在婚外恋,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中部分包含有特殊寓意的数字,有的微信转账更是直接备注有“中秋佳节幸福美满”,被告解释为原告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与款更符合情理;其次,借贷行为的成立须有借贷合意的存在。
除30万元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再次,原告在微信转账时备注说明“投资30万全部到位”,此能证明双方存在30万元的借贷合意。
被告对原告投资30万元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系无需回报的投资款,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最后,除30万元外,被告取得钱款的原因系基于原告赠与,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所指的不当得利。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