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一房地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民生   2024-11-06 19:07   河北  

来源:晚安大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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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一房地产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大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府东新区璟园13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S2#S3#及1、2期地下车库标段工程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大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何**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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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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