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采样方法等,一检测公司造假被查

科技   2024-11-08 18:18   北京  

本文来源:仙居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以案普法(26)丨台州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到仙居某药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由台州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企业2024年1月16日和2月20日的两份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同一废气排放口的排气筒截面积一次为0.0962m2,另一次为0.3848m2,两次报告截面积不一致。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企业的来客记录表、大门监控视频以及开发区视频监控进行逐一查阅,发现该环境检测公司2月20日、3月12日进出企业开展检测服务的时间与检测报告中记录的时间有明显冲突。


报告中横截面积不同


经调查,台州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月16日未现场实际测量烟道尺寸,2月20日一次性采集所有频次水样并伪造原始记录采样时间,3月12日在采集第一个频次气样后,擅自改变采样方法,缩短采样时间,并伪造原始小票和原始记录采样时间。

第三方监测机构车辆进出企业的视频监控


02

处理情况


该环境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检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91元,并对4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以案普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04

温馨提示

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擅自变更技术要求,甚至伪造检测数据,不仅服务机构会受到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会一并面临法律严惩。另外我们企业朋友们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也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源:仙居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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