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份,童某成得知被害人关某杰(律师)要其陪同前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某收取500多万现金,遂告知蔡某,二人预谋将该款据为己有,并约定由蔡某纠集人员、准备工具。2020年6月19日,关某杰告知童某成当天出发,童某成即通知蔡某,蔡某纠集事先联系的李某欣、豆某建,李某欣又纠集了陈某龙甲,四人一同乘坐蔡某驾驶的湘J2****小车从湖南省长沙市前往福州市长乐某。20日早上,蔡某按照童某成提供的位置信息,驾车抵达长乐某**街道某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内等候。10时许,童某成与关某杰乘坐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小车也到达某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关某杰上楼收取现金。15时许,关某杰通知童某成、张某一同上楼将装有现金的行李箱拿到车上。蔡某见状安排豆某建、陈某龙甲带上事先准备的用布带包裹的棍子,带领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在对方车辆附近守候。当童某成与张某各推一个行李箱回到地库走到张某车旁时,蔡某、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等人持棍围上前,蔡某谎称关某杰安排他们来取走行李箱,童某成交出行李箱,张某因害怕也交出行李箱。童某成假装要打电话,被蔡某制止。蔡某、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取走行李箱后驾车逃离现场。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平光泽高速路口将蔡某驾驶的车辆截停,抓获蔡某、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当场查扣车后备箱内二个被抢的行李箱及箱内的现金5996000元。同时,童某成在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漳港边防派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关某杰陈述,他和表哥罗某中与福州长乐的老板林某乐做二手车生意,约定现金交易600万元,由他到长乐取款。2020年6月19日21时他联系了童某成、司机张某一同驾驶湘NL****白色本田飞度轿车从长沙出发,20日10时许到达长乐**街道某某广场某某酒店,童某成办理入住手续后将房卡交给他,他携带事先准备的二个行李箱到1011房间,童某成和张某在车上等。13时30分,他和林某乐、高某旭在房内清点600万元钱款后,将钱装入行李箱。被害人张某供述,他与关某杰见过几次面,只知道姓关,算不上朋友关系,关某杰出3000元让他跟其去长乐取资料,一天就可以来回,过路费和油费都是关某杰出。2020年6月19日21时左右他驾驶湘NL****白色广本飞度轿车与关某杰、童某成会合后从湖南长沙出发,20日9时左右到达福州长乐某乙酒店地下停车场,童某成开了一间房间,关某杰上去房间谈事情,他和童某成在车上等。15时左右,关某杰让他和童某成到1011房间将二个行李箱拿到车上。童某成在侦查阶段供述,2020年3、4月间,关某杰叫他开车载其到长乐某乙酒店,他开了一个房间,关某杰独自到房间,之后叫他到房间拿回一个箱子,关某杰称与人见面拿钱保长沙的一起博彩平台案件涉案人员免予处理,箱子内有80万现金,还有520万元下次再支付。关某杰用他的车和身份证做事,却只给他3000元,他觉得心里不平衡。4月下旬,他和蔡某聊天时谈及此事,蔡某提议下次再碰到这种事配合他将钱劫走,他同意了。5月初,关某杰称近期要再去长乐,对方要支付剩余的500万多元,要他跟其去拿钱。他告知蔡某,二人商议当他和关某杰去拿钱时,蔡某在地下停车场等,他配合蔡某采用哄骗的方式把钱拿到手,蔡某说对方不同意的话就用言语恐吓或轻微暴力的方式把钱抢到手,他同意了。二人还商议,为了保险起见由蔡某再去叫三个人。蔡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20年4月一天,童某成称前段时间和一个律师朋友去了趟福州长乐,开始说去拿材料,但刚上车就把其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拔掉,后来得知是向客户拿80万元去暗箱操作。童某成觉得大老远陪着跑到长乐拿见不得光的钱,风险都是其承担,就给3000元报酬,心里很不平衡,原本想在服务区直接把钱运走,但怕有麻烦,他就开玩笑说如果叫上他就帮其把钱劫走。童某成说那个律师还要再去福州拿500多万元,这是黑钱不受法律保护,问他要不要一起把钱吃掉,对方肯定不会报警,他同意了。5月3日左右,童某成称那个律师最近就会去福州。过了几天,他和童某成商议,童某成让他再去找三个人,这样人多势众,每人给50万元,并商量了三种方案。李某欣在侦查阶段供述,2020年5月一天,蔡某发微信说知道一个律师有受贿几百万元放在福建,打算跟其朋友黑吃黑抢过来,让他一起参加,给他20万元,他答应了。豆某建供述,2020年6月1日,蔡某找他聊天称认识一个律师帮福州老板打官司,老板拿了80万元贿赂,听说还会拿5、600万元贿赂,叫他一起去福建黑吃黑,这笔钱不干净对方不敢报案,事成后分给他10万元,他答应了。被告人童某成、蔡某、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996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不当。
童某成、蔡某在共同发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已对各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李某欣、陈某龙甲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豆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陈某龙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5996000元,由扣押机关福州市长乐某公安局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关某杰;七、扣押在案的湘J2****别克牌小型汽车,由扣押机关福州市长乐某公安局依法返还。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童某成、蔡某、李某欣、豆某建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童某成、蔡某、李某欣、豆某建、原审被告人陈某龙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9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童某成、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行为有所节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且涉案赃款全部追回,被害人对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还系在读学生,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童某成、蔡某、李某欣、豆某建的量刑适当,但定罪有误,且对陈某龙甲量刑偏轻,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童某成、蔡某、李某欣、豆某建的上诉,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的第六、七项,即对扣押在案的财物进行处理的刑事判决;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即对被告人童某成、蔡某、李某欣、豆某建、陈某龙甲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三、上诉人童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上诉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五、上诉人李某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上诉人豆某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原审被告人陈某龙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注:以上情节来自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福建高院(2023)闽刑终12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