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促使二审法院慎重改判、严格发回。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和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等较为关注地方法院“改发率”相关问题。他们认为,案件“改发率”低,充分反映法院审判质量在提升,但超低“改发率”与一些地方法院管理不合理有关。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提出“零改发率”。不少地方将改发率作为评价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据某省高院“全省中级法院执法办案评价实施办法”,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及生效案件“改发率”虽然只占18分,却是“审判案件‘质’的核心评价指标”。东部某地中院官网去年发布的当地法院案件改发情况调研报告称,上诉案件“改发率”远高于省高院确定的低于10%的目标值,“审判质量指标并不理想”。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伟说,这说明一些地方法院确实存在“改发率”考核,也存在预设“改发率”的现象。郝纪勇说,一些地方法院为获得考核好评,提升工作成绩,专注“改发率”竞争,有的不顾实际,层层加码。个别县一级法院近年甚至提出“零改发率”的工作目标。二审判前沟通,影响案件改发。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批量案件等有较大概率影响“改发率”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判案前可能会向二审法院请示汇报。这就造成应该由一审法官独立裁判的案件,某种程度上变成由两级法官共同参与审理。张巧良反映,有的地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发案件前需要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有的地方要求业务庭庭长、审判长、分管院领导参与判前沟通,这可能对二审法官的独立判断造成干扰。繁琐的改发程序让法官“望而却步”。多名法官介绍,一审法院对改发意见有异议的,原则上二审法院需提交法庭员额法官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改发案件要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二审法官改发案件要层层通关、说服领导,其间可能受到责问和质疑,需承担巨大压力,这会降低二审法官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受访法官、律师等认为,“改发率”考核的初衷是督促一审法官更慎重办案,但地方法院如果片面将“改发率”从统计指标变成“预设”指标,将产生不良影响。业内人士表示,按照诉讼制度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担负指导和监督职责,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责是案件裁判结果公平正当的审级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法院内部考核中,“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这让一些二审法官改发案件时有所顾虑。有受访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去年底,东部某地法院的一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引发网络热议。提示书提到,“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5%左右”“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郝纪勇说,这一案例说明,一审法院为控制“改发率”而劝阻当事人不上诉,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上诉权,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甚至导致有的群众错误认为法院“官官相护”,有的当事人放弃司法途径中的二审这条自我救济之路,转而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益。评估案件审判质量,特别是法官个人的案件审判质量,不可简单套用“改发率”等量化指标,而要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强化二审责任意识,提高二审质效,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监督职能。张巧良等建议,地方法院加强二审案件质量监管,完善制度流程,引导二审法官更加注重追求客观真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增强二审程序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二审程序内依法纠错、依法裁判,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内监督职能。二是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优化改发案件流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并不排斥良性互动,非良性沟通则应禁止。他建议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体制,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杜绝下级法院将具体个案请示汇报给上级法院;优化案件改发流程,减轻二审法官压力,保障二审法官依法履职。三是完善案件质量指标,淡化“改发率”指标竞争,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郝纪勇、陈志伟等认为,各地法院不宜简单以“改发率”高低论英雄,不应盲目攀比降低“改发率”。要完善案件质量指标,科学设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统计并分析“改发率”指标,建立诸如一审程序违法率、一审认识偏差率等不同评判维度,对一审无过失、一审过失、一审主观故意、一审恶性违法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处理。来源:《半月谈》,2023年第14期。转自新华社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