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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连续三年搞办公楼和大院装修改造花费330多万,被判滥用职权罪
学术
2024-10-23 17:00
天津
来源:法律人生路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刑终155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郭庆荣,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
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任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6年3月17日因犯涉嫌滥用职权罪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薛晓笑,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宇亭,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琚学平,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2005年8月开始任山西省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申云,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文志平,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2008年6月开始任山西省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任应嘉,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任金安,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2011年1月开始任山西省长治县审计局投资股股长。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利利,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人,2012年3月开始任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昔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昔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孔艳红,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金安、张文中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6)晋0724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2019)晋07刑终153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晋0724刑初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亮出庭履行职务,各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郭庆荣在任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对长治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和单位大院进行了装修改造,工程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3372373.65元。
其中2012年、2013年工程结算人民币2885813.67元(不含安全门、大门石材)。经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2013年改造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85585.82元。
2012年4月28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会决定对办公楼和大院进行装修改造。
被告人郭庆荣将装修改造工程拆解为安全门、大门石材、前院修缮、前厅装饰四项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私自将工程交由从事石材经营的福建人黄宽山承包,并和黄宽山商定工程价格,由黄宽山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郭庆荣为给黄宽山结算工程款,安排长治县人民法院后勤中心主任王某3补办政府采购手续,王某3安排黄宽山提供相关资料,填写“询价采购定标表”、“合同书”、“验收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到长治县采购手续。
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被告人琚学平和副主任被告人文志平明知长治县人民法院装修改造工程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和价格,而违反规定给长治县人民法院的工程项目补办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手续,并出具结算支付通知
,其中前院修缮、前厅装饰两项工程价格以长治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确认结果出具。长治县审计局违反规定委托没有工程造价资质的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对前院修缮、前厅装饰两项工程进行了审计,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违规出具了审计报告。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前院修缮工程结算人民币470182.82元,前厅装饰工程结算人民币124893.86元。经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前院修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11065.08元,前厅装饰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6395.72元。
2013年1月31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会决定对单位厨房拟进行装修改造。
被告人郭庆荣再次私自安排黄宽山承包施工,并和黄宽山确定承包价格,对长治县人民法院厨房进行改造。
2013年4月10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会决定对院办公楼楼顶、卫生间、防盗门、窗户进行装修改造,并安排由法院专职委员被告人张文中负责工程。
被告人郭庆荣将工程拆分为楼顶改造、卫生间改造、防盗门改造、窗户改造等四项工程,后又增加室内装修、四层楼窗台板改造两项工程。上述六项工程,被告人郭庆荣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私自将窗户改造工程交由王志国、其余五项工程交由黄宽山,并和黄宽山、王志国商定工程价格,由黄宽山、王志国进行施工建设。
长治县
人民法院2013年4月10日的党组会虽只决定对院办公楼楼顶、卫生间、防盗门、窗户进行装修改造,并安排由专职委员张文中负责,但随后又增加的室内装修、四层楼窗台板改造两项工程的实际负责人也是张文中。
被告人张文中在负责上述六项装修改造工程期间,不按照规定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管职责,对郭庆荣不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私自确定黄宽山和王志国进行施工的行为听之任之,并且在工程完工或施工过程中和王某3一起到政府采购中心补办厨房改造、楼顶改造、卫生间改造、防盗门改造、窗户改造、室内装修、四层楼窗台板改造等七项工程的政府采购手续。
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被告人琚学平和副主任被告人文志平明知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装修改造工程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和价格,而违反规定给该法院的厨房改造、楼顶改造、卫生间改造、防盗门改造、室内装修、四层楼窗台板改造六项工程项目以询价方式补办政府采购手续,并出具结算支付通知。被告人琚学平又和政府采购中心另一工作人员申某违反规定给长治县人民法院门窗改造工程项目以询价方式补办政府采购手续,并出具结算支付通知。其中长治县人民法院对楼顶改造、厨房改造、卫生间改造、窗户改造、室内装修、四层楼窗台板改造工程六项工程申请长治县审计局进行了审计。
长治县审计局负有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能的投资股股长被告人任金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长治县人民法院装修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仅委托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长治县人民法院项目的审计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指导,造成该公司违规将上述审计工作交由没有工程造价资质的该所工作人员姬某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加盖有工程造价资质的贾某和任某的资质专用章。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长治县审计局的审计确认结果出具结算通知。
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厨房改造工程结算人民币55640.73元,楼顶改造(屋面改造)工程结算人民币369787.57元,卫生间改造工程结算人民币359961.53元,防盗门改造工程结算人民币422438.90元,窗户改造工程结算人民币454367.34元,室内装修工程结算人民币411249.67元,窗台板改造工程结算人民币217291.25元。经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厨房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8631.82元,楼顶改造(屋面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02528.73元,卫生间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28102.40元,防盗门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22438.96元,窗户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54367.30元,室内装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1309.52元,窗台板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00746.29元。
综上,被告人郭庆荣因其职务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227.85元,被告人琚学平因其职务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227.85元,被告人文志平因其职务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227.81元,被告人任金安因其职务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2612.03元,被告人张文中因其职务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5603.0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身份及职责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任金安、张文中的基本身份情况。
2、任职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长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说明及中共长治县纪委文件证实:郭庆荣于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任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经中共长治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报请2016年1月5日中共长治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郭庆荣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6年1月16日长治县西火镇第一选区依法罢免了郭庆荣的长治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2016年1月19日,长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撤销郭庆荣长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3、任职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技师任职资格考核审批表及中共长治县纪委文件证实:
琚学平于2005年8月开始任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副科级)。文志平于2008年6月开始任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任金安于2011年1月24日开始任长治县审计局投资股股长职务。张文中于2012年3月开始任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级),分管行政庭、审监庭工作。
经中共长治县纪委2016年1月15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琚学平党内严重警告之处分,给予文志平、张文中党内警告之处分。
4、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三份证实:2012年4月28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办公楼前院及院大门进行修缮;改善机关餐厅环境,重铺地板砖、更换破损餐桌。2013年1月31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机关食堂操作间拟进行修缮,购置新式设备、改善就餐环境;准备对办公楼内进行装潢,已经县里同意、发改委立项、上半年完成。2013年4月10日长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当年分批次对办公楼门、窗、六楼顶、卫生间修换,具体由张文中负责。
5、长治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岗位职责证实:组织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等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6、证人郭某的证言:
我于2001年12月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副院长,分管刑庭、执行局、法警队工作。郭庆荣任长治县法院院长期间在2012年对法院大门、前院进行了装修改造,2013年对办公楼门厅、法院食堂、楼顶、卫生间、防盗门、窗户、窗台板、室内进行了装修改造,2014年对后楼外墙和办公室进行了粉刷。2012年4月份一次审委会结束后,党组成员都在,郭庆荣说过对前院、大门、餐厅进行装修改造,没有征求意见,其他成员也没有表态。2013年1月份党组会开过一次说装修改造的情况,我未参加会议。
2013年4月份,郭庆荣让我负责装修,我表示干不了。过了几天开了党组会,提出对办公楼窗户进行装修改造,我表示干不了,后郭庆荣表示由张文中负责,张文中没说不同意,后就由张文中负责了。
装修的施工队伍是由郭庆荣定的,党组会上没有说过按照政府采购来确定施工队伍和价格,也没有说过张文中具体负责什么。
7、证人王某1的证言:
我于2002年7月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庆荣任院长期间对法院大门、前院、办公楼门厅、法院食堂、楼亭、卫生间、防盗门、窗户、窗台板、室内进行了装修改造。大概有两三次在党组会上提出装修改造,没有开过严格意义上的专题会。印象深的是2013年4月份的一次会议上说装修要郭某负责,郭某说干不了,郭庆荣就让张文中负责,张文中没有说什么,就决定由张文中负责装修改造工程。党组会上没有说过如何进行装修改造,施工队伍和价格如何定的不清楚,党组会从来没有说过通过什么方式来确定施工队伍和工程造价。2012年4月28日、2013年1月31日、2013年4月10日的会议记录是当时的会议记录。
8、证人谭某的证言:
我于2012年3月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证实内容与王某1证实内容一致。
9、证人宋某的证言:
我于2012年3月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我在2012年前院改造的询价表上面签过字,当时是王某3说郭庆荣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字。当时表上都填好了,三家公司的人员我没有见过,也没有参与询价。后来郭庆荣让我在结算书上负责人处签字,我签了一个宋字的宝盖头之后,觉得签字不合适就没有签。关于党组会议研究工程等方面的证言与王某1证实的内容一致。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
我于2012年3月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证实内容与王某1证实内容一致。
11、证人张某的证言:
我于2012年3月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证实内容与王某1证实内容一致。
12、证人杨某的证言:
我于2010年4月到长治县审计局工作。投资股工作由股长任金安负责。投资股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2016年3月之前,按照长治县政府办公室2013年68号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长治县审计局审计后才能结算,由投资股具体负责执行。审计局委托中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具体由投资股负责承办,包括对中介公司和中介审计人员资质的审核和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审核,然后由分管领导把关。到2016年3月份废止了该文件。
(二)相关工作制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长治市市级政府采购程序》及《长治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证实: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及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程序、询价采购行为的规定。
14、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汇编资料、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1号文件、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情况说明、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35号文件、长治县财政局[2014]1号文件证实: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工作制度。工程类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水电暖管网改造、锅炉安装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工程纳入长治县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12年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无政府采购目录,参照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标准执行。工程类单项采购满5万元以上纳入长治县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工程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纳入长治县2014年-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5、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68号文件证实:《长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人员的指导与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项工程相关政府采购资料
16、安全门采购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为长治市鑫宏发工贸物资有限公司;评委和采购单位均由王某3、崔红旗签字,采购办由文志平签字。附政府采购询价表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崔红旗、王某3、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结算,时间2012年6月21日。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方长治县人民法院,由王某3签字;供货方长治市鑫宏发工贸物资有限公司,由黄宽山签字。附发票十三份。
17、法院标志石材款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意见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供应商为长治市城区宏发建材经销部;采购中心由文志平签字,采购中心意见由琚学平签字,采购单位意见由王某3签字,供货单位意见由黄宽山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陈卫兵、文志平、王某3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结算,时间2012年7月6日。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方长治县人民法院,由王某3签字;供货方长治市城区宏发建材经销部,由黄宽山签字。附发票一份,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2年7月5日。
18、前院修缮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附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为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宋某、王某3,采购办签字为文志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郭庆荣、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审计报告报支,时间2012年12月24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王某3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宽山签字。
19、委托书及前院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证实:长治县审计局委托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对长治县人民法院前院修缮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经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前院修缮工程结算价为470182.82元,审核单位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无负责人签字。
20、前院修缮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支出前院修缮工程款470182.82元。发票上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2年9月24日。
21、前厅装饰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负责人签字为琚学平;采购单位签字为宋某、王某3,负责人签字为郭庆荣。附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郭庆荣、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结算,时间2012年12月21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盖有郭庆荣印章,无人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人签字。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建设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负责人郭庆荣签字;施工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宽山签字;审核单位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无签字。
22、前厅装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证实:经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前厅装饰工程结算价为124893.86元,审核单位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无负责人签字。
23、前厅装饰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支出前厅修缮工程款124893.86元。发票上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3年2月1日。
24、厨房改造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附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审计报告结算,时间2013年8月2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张文中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宽山签字。
25、楼顶改造(屋面改造)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附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报支结算,时间2013年8月6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张文中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宽山签字。
26、楼顶改造(屋面改造)和厨房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确认函证实:经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屋面及厨房改造工程结算价为425428.30元,造价工程师盖章为贾某,审核人员盖章为任某。其中屋面改造工程为369787.570元,厨房改造工程为55640.726元。长治县审计局出具长县审投函(2013)29号确认函予以确认。
27、楼顶改造及厨房改造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支出楼顶改造及厨房工程款425428.30元。发票上有张文中签字,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3年11月26日。
28、办公楼卫生间装修改造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附询价采购邀请函、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报支结算,时间2013年12月24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盖有郭庆荣印章,委托代理人张文中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宽山签字。
29、办公楼卫生间土建、装修及安装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确认函证实:经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卫生间土建、装修及安装工程结算价为359961.53元,造价工程师盖章为贾某,审核人员盖章为任某。长治县审计局出具长县审投函[2013]43号确认函予以确认。
30、卫生间改造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支出卫生间改造工程款359961.53元。发票上有张文中签字,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3年12月24日。
31、防盗门采购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为泉州市宏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附政府采购询价表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结算,时间2013年8月2日。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方长治县人民法院,由张文中签字;供货方泉州市宏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由黄宽山签字。
32、防盗门改造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支出办公楼换防盗门工程款230546.90元,2013年11月支出办公楼换防盗门工程款191892元。发票上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3年8月7日、2013年9月12日、2013年10月18日。
33、门窗改造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华鹏新型建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采购中心签字为申某。附询价采购邀请函、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申某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报支结算,时间2013年12月10日。建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张文中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华鹏新型建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国和委托代理人黄某签字。
34、门窗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确认函证实:经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门窗改造工程结算价为454367.34元,造价工程师盖章为贾某,审核人员盖章为任某。长治县审计局出具长县审投函(2013)30号确认函予以确认。
35、门窗改造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支出窗户改造工程款454367.35元。发票上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3年12月2日。
36、办公楼室内装修改造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附询价采购邀请函、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文志平签字;政府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审计报告审定金额报支结算,时间2013年12月24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盖有郭庆荣印章,委托代理人张文中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宽山签字。
37、办公楼室内土建装修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确认函证实:经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室内土建装修改造工程结算价为411249.67元,造价工程师盖章为贾某,审核人员盖章为任某。长治县审计局出具长县审投函[2013]41号确认函予以确认。
38、室内装修改造工程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支出办公楼室内土建装饰改造工程款411249.67元。发票上有张文中签字,郭庆荣签准支,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
39、窗台板改造工程相关手续证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采购监管部门盖有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公章,意见为询价采购。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中,中标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评委、采购单位签字均为张文中、王潞伟、王某3,采购中心签字为文志平。附询价采购邀请函、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手续三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中,采购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有王某3、张文中、王潞伟、文志平签字;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为同意按长县审报函(2013)42号审计确认函审定金额217291.25元进行报支结算,时间2013年12月24日。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中,发包单位长治县人民法院,法人代表处加盖郭庆荣印章,委托代理人张文中签字;承包单位山西宏程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宽山签字。长治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结果确认函,审定金额217291.25元。
40、窗台板土建及装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证实:经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治县人民法院办公楼窗台板土建及装修工程结算价为217291.25元,造价工程师盖章为贾某,审核人员盖章为任某。
41、窗台板安装及土建相关财务凭证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支出办公楼窗台板土建及装修工程款217291.25元。发票上有张文中签字,郭庆荣签准支,时间2013年12月20日。
42、长治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通知单证实:2012年至2013年由琚学平签字同意支付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和2013年改造维修工程款的情况。
(四)关于办理各项工程政府采购手续等言辞证据
43、证人黄宽山的证言证实:
我是长治市鑫宏发工贸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我在2012年4、5月份认识了郭庆荣,当时郭庆荣准备在长治县法院大门前安装一块石材,通过朋友联系到我,我就到长治县法院跟郭庆荣谈了石材采购安装的具体情况,并将前院维修的工程也承揽下来。石材价格是我和郭庆荣商定的。前院维修工程结束后要进行结算,结算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需要补办手续,我领取了相关表格并找人做了三份预决算书、准备了三套施工单位的手续,交给王某3,王某3去办的手续。补办手续中的签字是我签的。我是以宏程伟业公司给长治法院进行施工的,因为我自己的公司没有建筑安装施工的资质,所以借了宏程伟业的手续,给他些管理费,但该公司不参与我的工程。陪标手续是我认识的公司,借他们的手续用一下互相帮个忙。
2013年我给法院做了前厅装饰、办公室更换防盗门、卫生间改造、室内装修、厨房改造、四层楼更换窗台板、楼顶维修。以上工程都是我和郭庆荣商定的价格,在施工快结束时补办的政府采购手续,和之前一样,我拿相关资料给王某3。2013年的补办手续,王某3、张文中和我都去过,具体哪个工程谁补办的我记不得了。我们去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找琚学平和文志平,他们都知道是补办的手续。
2012年工程是郭庆荣自己负责,王某3负责办理一些手续。2013年工程是张文中负责。张文中负责对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协调一些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等。张文中决定不了价格。完工后我们施工队要自己进行验收检查,法院的人也要查看,郭庆荣和张文中都检查过,政府采购中心的人没有检查验收。我这施工都没有办理过施工许可。我对鉴定没有异议。
4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到山西华鹏新型建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初离开。该公司法人代表是王志国。2013年4、5月左右,王志国告诉我长治县法院要更换窗户,让我和法院张文中联系,商量一下签订合同以及测量尺寸、确定安装时间等具体事情。签合同后开始安装窗户。施工过程中,王志国安排我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我到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领了一些表格,填好之后交给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过了一段时间手续就下来了。
4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进入长治县法院之后一直负责院里的财务工作,2007年任法院后勤中心主任、科员。郭庆荣任院长以来,2012年长治法院有三个工程,分别是前院修缮、大门石材、更换安全门;2013年有八个工程,分别是前厅装饰、办公室更换防盗门、更换窗户、室内装修、一至四层更换窗台板、卫生间改造、厨房改造、屋面改造。以上11个工程都没有经过招标,都是边施工边补办的政府采购手续。办公室更换窗户是王志国承包的,其余10个工程都是黄宽山承包的,这都是由郭庆荣指定。2012年是郭庆荣自己负责的工程,2013年是安排张文中负责的。
2012年的前院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黄宽山将政府采购手续表和三家单位的工程预算书给我,我将表填好,办公室主任宋某在定标记录表上签了字,郭庆荣在项目结算书上签了字,然后我将该手续送给文志平。我跟文志平说过是补办手续,他说那就补办吧。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政府采购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书,有的是我填写的,有的是黄宽山给我的时候就填好的。另两家工程预算书是黄宽山给我的,我没有见过另两家公司。在验收结算书上面签字的时候还没有完工,所以也没有进行验收。我将表给了文志平之后,其他手续我就不管了。这工程进行了审计。
2012年的安全门工程,也是补办的政府采购手续,文志平也知道。在施工过程中,黄宽山给了我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和三张空白已经盖好章的政府采购询价表,内容是我根据黄宽山说的填写的,电工崔红旗签了字,我将手续给了文志平。在填写和签字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的时候安全门没有进行验收。以上两个工程采购中心都没有人员来验收。
2012年还有一个前厅装饰工程,是在快要完工的时候补办的手续。黄宽山给了我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项目验收结算书、合同书和三家公司的工程预算书,根据黄宽山给的资料将内容填好并签了字,郭庆荣让宋某在采购单位一栏签了字,郭庆荣在负责人处签了字,后我将手续给了文志平。文志平知道是补办的手续。填写结算书的时候还没有完工所以没有验收,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也没有验收。前面的三个工程文志平都没有对价格提出异议,价格都是郭庆荣定的。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六楼的屋面改造工程已经施工了,郭庆荣将我和张文中叫到他办公室,说院里的装修改造由张文中负责,让我配合张文中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我和张文中一起去找了琚学平,琚学平叫文志平过来将办手续的事情安排给文志平,当时我们也没有说是要补办手续。
屋面改造的手续办理时已经施工了,黄宽山将相关资料给了我,我按照黄宽山的预算书将资料填好,找张文中签字,郭庆荣安排王潞伟在定标记录表和项目验收结算书上面签了名字,签完后将手续交给了文志平。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没有来进行验收。表上的日期按照文志平的意思提前了,填写的日期都是施工以前的日期。
卫生间改造工程手续也是在施工之后补办的,黄宽山给了我相关资料后,我填好给了张文中、王潞伟签字,后交给文志平,按照文志平的要求填写了时间。我的签字都是我签的。改造之前并没有进行过询价议价、也没有见过其他两家公司。在结算书上面签字之前也没有对工程验收过。
防盗门更换、窗台板改造、办公楼室内装修、厨房改造这四项工程的手续也是工程开始之后才补办的,手续和上面的一样。签完字之后有的手续是黄宽山送的,有的是我送的。都没有进行验收。
窗户改造的工程是在施工过程中补办的手续,是王志国让一个叫黄某的人给我送的手续,手续内容已经填写好,我在上面签字后张文中和王潞伟又在上面签字,之后将手续交给黄某,他自己送给政府采购中心的文志平。
这些工程有的按照郭庆荣的安排进行过审计,有的没有。我告诉过郭庆荣没有政府采购手续没办法付款。郭庆荣在2012年的时候就让我跟文志平联系补办手续,2013年的时候还是补办的手续,因为施工队伍和价格都是郭庆荣定好的,办手续时已经开始施工了,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政府采购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和价格了。
46、证人申某的证言:
我是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法院办理门窗改造政府采购手续时,琚学平让我办理一些手续。张文中将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和配套竞标手续给了我,我签了字。签字时表已经填好了,不清楚是否施工,因为没有看上面的时间。没有见过其他两家的代表,没有按照询价程序定施工方,是法院自己定的。我是按照琚学平的安排办理手续。结算书上面签字是我在审计结果出来之后签的。
47、被告人郭庆荣的供述
我任长治县法院院长期间,主要进行了办公楼和单位大院装修改造工程。2012年工程有前院地面铺设大理石、大门石材、安全门。2013年的工程有前厅装饰工程、办公室更换防盗门、办公室更换窗户、卫生间改造、办公室室内装修、厨房改造、屋面改造、办公室一至四层更换窗台板。2012年4月28日的会议记录就是当时的会议记录,我在党组会上提议,准备实施一些工程,没有人反对,我说过后勤中心负责,不过会议记录上没有。之后后勤中心的主任王某3就开始具体实施这些工程。开过会后有一个叫黄宽山的人来找我,自称是搞石材的,想承包法院的大门石材工程,并告诉我还可以承包前院铺设大理石和安全门工程的实施,我就把2012年工程的三项工程前院地面铺设大理石、大门石材、安全门承包给了黄宽山。这没有开过党组会,是我自己同意的。我不知道价格是如何定的,没有参与结算,是黄宽山和王某3定的。我没有了解过关于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安排后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但我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纪委调查我才知道是补办的政府采购手续。我不知道政府采购手续上加盖的公章是谁同意加盖的。验收结算书上可能是王某3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我也不知道是谁为2012年三项工程补办的政府采购手续,工程没有聘请监理。
2013年长治县法院大楼修缮,我去找长治县县长签字,并批了发改委的手续,招标时间也定了。在招标当天,我去找长治县纪委书记杨立宏,杨立宏提醒我现在大规模搞装修不合适,我听了之后就把当天的招标停止了。之后考虑不能大规模装修,就考虑局部装修。随后开了一个党组会,告诉其他成员要局部装修,并明确提出对卫生间在内的八个地方进行装修,就是后来的8项工程,会上没人反对。会上有没有明确安排王某3负责手续,我记不清楚了。2013年窗户更换是我联系王志国承包的,并将此事告诉张文中。其他的7项工程是黄宽山找的我,我就将剩余的7项工程交给了黄宽山来施工。这都是我自己同意的,没有在党组会上说过。我交代给张文中和王某3让他们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至于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纪委调查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政府采购手续是补办的,我是按照审计结果付的款。
政府采购手续是怎么办的我不清楚,我知道财政投资50万以下的工程不用招标,我的责任就是监管不到位。
48、被告人张文中的供述
2011年元月我开始任长治县法院党组成员。郭庆荣任长治县法院院长期间,我在2013年经手了六个工程,分别是办公室更换防盗门、更换窗户、卫生间改造、办公室室内装修、屋面改造、办公室一至四层更换窗台板。王志国承包了办公室更换窗户的工程,黄宽山承包了其余五个工程,这都是郭庆荣安排的,通过什么方式确定的我不清楚。更换防盗门、屋面改造、更换窗户、卫生间改造工程上过党组会,会上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郭庆荣让我负责,但也没有说具体负责什么。办公室室内装修、一至四层更换窗台板是后来施工过程中增加的。会议上没有研究过工程的设计、造价、立项程序等问题。我不清楚政府采购手续的程序,我不懂工程,我就联系协调了一下水电、停车等工作。我不清楚是否应该有招投标程序,但都补办了政府采购手续。在施工中,我和王某3一起去政府采购中心找过琚学平一次,告诉他我们单位在施工,能不能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琚学平说可以办理,具体手续找副主任文志平。文志平的工作我没有过问过。后来具体的事情都是王某3办理的,需要我签字的时候我在手续上签字,其他的事情我不清楚。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项目验收审批表、合同书上的张文中是我签的字。表上填写的日期不是实际填写的日期,实际时间是施工已经开始或完工的时间,而表上填写的日期都是施工以前的日期。我在签字之前没有进行过询价评议,价格是郭庆荣定的,价格是否合适我也不清楚,我认为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把关我就签字了。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上参加询价的另两家供应商我也没有见过。签字之前我看了看六楼楼顶改造(屋面改造)工程,我也不懂;卫生间改造工程完工后我看了看和长治宾馆一样,其他我不懂;窗户改造工程我没有验收过;我没有见过政府采购中心的人来验收。郭庆荣安排我办理工程采购手续,都是施工完毕后补办的手续,承包方和价格都已经确定好了,我协调水电暖这些事情,然后在手续上签字,其他就不清楚了。2013年4月10日的党组会议记录是当时的记录,我没有做什么工作施工队伍就已经进驻施工了,施工队都是郭庆荣安排好的。我不对装修改造的政府采购手续进行了解是因为郭庆荣直接负责,我没必要再学习,我说了也不算,名义上是我负责,实际上是郭庆荣直接负责。单位办公室和后勤中心都是郭庆荣直接分管,加盖院公章和院财务章的手续都是经过郭庆荣批准的。
49、被告人琚学平的供述
我于2011年7月开始任长治县采购中心主任,负责政府采购中心的全面工作。在办理2012年和2013年长治县法院工程改造手续的时候,一开始是王某3找的我,后来是王某3和张文中一起找过我。他们告诉我法院要实施一些工程,并没有告诉我工程已经施工了,我让他们找文志平办理。我还安排过申某给长治县法院办理过窗户更换的政府采购手续。因为长治县法院的工程都是小工程,大部分都是询价程序。文志平和申某都没有告诉过我手续是补办的,市纪委调查时我才知道是补办的采购手续。我在长治县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上采购监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并加盖长治县政府采购办公章,最后在长治县采购中心结算意见一栏签字,一般都是签署“同意按照审计报告结论结算”。我不知道文志平是否进行了监管,是文志平找我在手续表上签字的,在验收结算书上面的签字时间是真实的,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上的签署时间可能有提前的,根据询价采购定标记录表上面的时间往前推了几天。
50、被告人文志平的供述
我于2007年开始任长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我的工作职责是在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完成主任安排的各项政府采购任务。2012年至2013年长治县法院工程改造大部分走的是询价程序,有一个走的是单一来源采购,全部都是补办的政府采购手续。琚学平一开始不同意补办,王某3和张文中一直找琚学平,后来琚学平告诉我给补办,并按照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我对王某3和张文中说过让他们单位没有施工的工程提前进行政府采购工作,但是法院不听我们的,都还是施工完毕以后来补办的手续。2013年给法院补办了2012年的前院地面修缮、安全门、大门石材、前厅装饰四个工程手续,王某3拿着相关的手续去找琚学平,琚学平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长治县法院补办2013年手续的时候是王某3和张文中去找的我,第一次补办的是前厅装饰、办公室防盗门,我让他们先找琚学平,琚学平同意后,我再给他们签字。第二次补办手续是卫生间改造、厨房改造,我签字后,王某3再找琚学平签字盖章。第三次补办的手续是办公室室内装修、窗台板更换、屋面改造,王某3找我签字后,再找琚学平签字盖章。2013年的窗户更换是申某补办的手续。我没有履行询价、定标的工作职责,价格、承包方都是法院定好的,补办手续时施工都已经完成了,询价定标工作已经没有意义。我不是政府采购中心的一把手,决定不了是否补办手续,只能听从琚学平的安排给法院补办手续。
(五)关于审计部分的相关证据
51、证人王某4的证言:
我于1995年任长治县审计局副局长,2011年年初到2013年年底分管投资股。投资股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对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工程项目。长治县法院提出工程审计申请之后进行审计。审计局没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人员,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投资股选择中介机构后,由我请示局长,局长同意后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鉴定报告出来之后根据鉴定报告给建设单位出具政府投资审计结果确认函。2012年9月6日给宏信出具委托函委托给长治县法院前院修缮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是因为办公室主任王某5说宏信想让审计局给出具委托书,我向杨某汇报,杨某未明确表态,后通知王某5说已经给局长汇报。因为公章归办公室保管,后来该委托书怎么出具我不清楚。按照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投资股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中介公司出具的审计结果具体由投资股负责,我曾让投资股审查过审计报告中鉴定人的资质。
52、证人王某5的证言
:
我于2011年年初至2013年年底任长治县审计局办公室主任。2012年9月5日,长治宏信审计事务所的王林兵找到我表示其已经给长治县法院的前院修缮工程进行了工程审计,需要审计局出具委托书认可其审计工作。后我找到王某4,王某4也没有说什么,我认为王某4同意就给王林兵办了该事情。我不清楚长治县法院是否向我们审计局申请过该工程审计,审计局也没有委托过宏信事务所。
53、证人姬某的证言
:
我是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是财会专业,没有取得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格。我按照单位领导秦振华的安排做工程造价方面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出来之后,单位另在上面加盖其他有资格的人的印章。我总共给长治县法院做过六个工程的审计报告,其中屋面改造工程和厨房改造工程做成一份审计报告,其他四个工程门窗改造、窗台板改造、卫生间改造、办公楼室内装修是单独出的审计报告。秦振华给我资料后,我将数据输入到神机妙算软件里面,有疑问的地方去现场核实,出来一份草稿后召开由我、我们公司的郭健平、施工方代表、预算员、长治县法院工作人员、审计局工作人员参加的见面会,各方发表意见,谁有道理采纳谁的,后将整理好的审计报告给了秦振华。郭健平也没有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格。没有人问过我和郭健平是否有资格。审计时有国家定额的按照国家定额审计,没有国家定额的按照施工方提供的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有哪些漏洞我不清楚。审计报告一般加盖贾某、任某的印章,但该二人没有参与审计。
54、证人贾某的证言
:
我于2012年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资质,注册单位是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印章在该公司存放,该公司可以使用。一般情况用我印章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给我打招呼,让我看过审计报告是否合适。但中正公司以我的名义对长治县法院出具的五份审计报告我不知情。经查看该五份审计报告,是盖着我的印章,但我没有参与审核工作。
55、证人任某的证言
:
我于2012年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质,注册单位是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印章在该公司存放,该公司可以使用。关于中正公司以我的名义对长治县法院出具的五份审计报告我不知情。经查看该五份审计报告,是盖着我的印章,但我没有参与审核工作。
56、证人管某的证言
:
我是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专家、长治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按照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长治县法院2012年、2013年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单位内部工程改造应该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如果不按照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方。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按照规定,询价应该成立询价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竞标方提出资质信用、工程报价即预算书中各个项目的造价和施工组织方面是否合理来确定施工方。长治县法院补办手续、施工方由法院单方面确定、另两家竞标方系陪标的情况下,询价采购手续不能起到其作用。按照监理法的规定,该工程应该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监督管理。如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询价程序确定施工方和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避免。
57、证人王某6的证言
:
我是建筑工程中级工程师、二级建造师、长治市政府采购办评标专家库专家。其证实的内容与管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58、被告人任金安的供述
我于2011年1月开始任长治县审计局投资股股长。依据长治县政府出台的68号文件,50万以下的工程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我们安排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最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函。要求中介机构有资质。2012年至2013年期间,长治县法院向我们申请了五个工程项目的审计。王某3找到我,我让其准备材料,后将工程审计交给长治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我、王某4、张海兵、杨亚平和长治县法院、施工单位、中正造价公司人员一起到现场查看,还召开过见面会,之后才出具了确认函。中介机构的郭健平和姬某参加了实地查看,我没有验看过郭健平和姬某的资质。我没有问过中正公司安排谁对工程进行审计,我们四家单位开见面会就是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核,我没有见过在审计报告上签署名字的人,签署名字的人是否是实际进行审计的人员我不清楚。我就是根据中正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的确认函。我认为中介机构要对他们的审计报告负责,至于中介机构内部人员管理我无法干预,我认为我已经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了。我认为中介公司内部人员的资质应该由中介公司负责,委托中介公司也不是我个人的行为,是单位集体的行为,应该由单位集体负责。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郭庆荣对证据43、44提出异议称没有和黄宽山、黄某定价;对证据45、48提出异议称其没有签字;对证据56、57提出异议称管某、王某6的所述是片面的,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琚学平对证据43提出异议称黄某的描述不符合事实;对证据50提出异议称其当时没有安排文志平补办手续,其只是在项目报过来之后定了一下采购方式,之后的事实没有参与,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张文中对证据43提出异议称黄某说的不是事实,安装窗户后其才知道是王志国安装的;对证据46提出异议称其没有去找过申某,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郭庆荣对证据43提出异议称黄宽山说他和郭庆荣商定价格是不符合事实的,即使大概定过价格,也不是最终决算的价格;对证据56、57提出异议称该二人只是做推断和预测,不能说其中一个原因就导致结果,是不符合逻辑的,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琚学平对证据50提出异议称2012年-2013年法院的采购手续并不全部是补办的,琚学平在庭审时提到有的是补办的有的是按照正常程序走的,只不过记不清楚了;对证据56、57提出异议称两位专家不能武断地下结论,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文志平对证据56、57提出异议称对专家意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张文中对证据56、57提出异议称对专家的身份资质有疑问,对其余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文志平、被告人任金安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针对以上异议意见,被告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公诉机关围绕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所提异议意见不能与此形成抗辩,故对以上异议意见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所举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另有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作鉴定报告一份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2013年改造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85585.82元。因无资料,部分隐蔽工程现场勘验不到,此部分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6349.10元。其中,前院修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11065.08元,无资料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7558.95元;前厅装饰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6395.72元;厨房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8631.82元;楼顶改造(屋面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02528.73元,无资料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8790.15元;卫生间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28102.40元;防盗门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22438.96元;窗户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54367.30元;室内装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1309.52元;窗台板改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00746.29元。
对以上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没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证书,鉴定内容亦不客观,不予认可;被告人郭庆荣提出异议称鉴定的工程价格计算偏低;被告人琚学平提出异议称66349.10元数额计算偏低;被告人琚学平、文志平、任金安、张文中、被告人郭庆荣均表示无异议。经查,鉴定机构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该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完备,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故本院对鉴定报告中“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2013年改造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85585.82元”予以认定。但部分隐蔽工程因无资料和证据证实是否实际实施,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山西长审司法鉴定所关于对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2013年改造维修工程的司法鉴定书一份,证实:长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2013年改造维修工程累计结算金额2885813.67元,经鉴定,上述工程造价金额应为2146724.61元。对此鉴定意见,各被告人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及实体均提出异议。经查,作出该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山西长审司法鉴定所仅由山西省司法厅核准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既没有经过建设部门的许可,又无营业执照,故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在该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其中一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职称为审计师,不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且鉴定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理由,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对被告人郭庆荣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琚学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任金安提供的证据,均不符合证据的规范性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对五被告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为:
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犯滥用职权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琚学平、文志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且鉴于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此次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该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任金安、张文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入罪数额标准,故被告人任金安、张文中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郭庆荣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琚学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文志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四)
被告人任金安无罪
。(五)
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其抗诉意见主要是:原审采信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未提供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无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据现场签证单作出的鉴定不客观,税率应适用3.36%,不应适用3.41%的税率。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支持抗诉意见,认为:原审法院采信的报告无资质,原审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构成滥用职权罪,任金安、张文中构成玩忽职守罪,各原审被告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人郭庆荣的当庭辩解意见主要是:我没有造成国家损失的主观故意,按照智渊公司的鉴定意见,损失应为20余万元,达不到30万元,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主要是:郭庆荣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抗诉意见不成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现场签证单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工程承建方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市区,依据市区税率标准计算税金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被告人琚学平的当庭辩解意见主要是:同郭庆荣的辩解意见基本一致。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主要是:指控构成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文志平的当庭辩解意见主要是:同郭庆荣的辩解意见基本一致。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主要是: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不构成,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原审被告人任金安未发表当庭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主要是:原审被告人任金安玩忽职守罪事实不存在,长审司法所的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资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应采信。智渊公司的鉴定意见应被采信,建议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未发表当庭辩解意见。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主要是: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损失与被告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智渊公司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定案依据,长审司法鉴定所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二审查明的涉案工程施工建设、结算等方面的基础事实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判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证实,二审经审查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
原审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被告人任金安、张文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入罪数额标准,故
被告人任金安、张文中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审被告人琚学平、文志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关于山西智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问题。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84号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15]433号)第二条:“目前,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评估等各类鉴定,早已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并且早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进行规定。因此,这些鉴定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范畴,不应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也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的范畴。”本案中,智渊公司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已取得建设部门工程造价类的鉴定资质、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鉴定报告中的税率问题。依据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晋建标定字[2011]7号)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长治县城,鉴定报告依3.41%税率计税符合规定。
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885813.67元,依据在案山西智渊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有资料部分鉴定造价为2585585.82元,无资料部分造价为66349.1元。鉴定人员出庭意见与鉴定意见一致,无资料部分造价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原判认为无法证明本部分工程实际实施缺乏证据支持,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郭庆荣、琚学平、文志平作为国家审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但犯罪情节轻微,原判对三原审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对抗诉及支持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对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定罪与量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晖
审判员 李志坚
审判员 尹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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