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日报客户端】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 | 宁夏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

文摘   2025-01-16 10:15   宁夏  
1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印发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明确,我区将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出台,为各地有序开展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用地选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该办法执行期间,全区累计弹性供应工业用地196宗,面积达到10425.26亩。随着该文件于2023年8月失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新的实施办法,在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的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企业对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需求。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有效降低了企业用地成本。

“我们结合原政策施行情况,综合考虑政策依据、供后监管等因素,删除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同时明确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年期要求、出让方式、供地程序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窦晓刚介绍,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可依据产业类型、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要素确定供应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的工业用地,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期满后可以续期。采取先租后让的地块,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与出让年限合计原则上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其中,长期租赁采用挂牌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在租金和出让金标准方面,我区提出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最低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折算的价格(租金)标准。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则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新印发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对全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方式和环节进行了更贴合区情的修改。
同时,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地块,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其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受让人(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出租人)申请续期。
“土地出租(出让)期间,承租人(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窦晓刚说,我区还鼓励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低效用地,实现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监管。
相关定义: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信息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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