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解读(四)

政务   2024-12-10 20:32   西藏  

引言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必经之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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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指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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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涉法涉诉具体分为哪四类情形?


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


(一)已经、正在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结论的事项,或者立案受理讼争事项后,尚未得出处理结论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不服的。②要求执行生效裁判的。③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法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或者向法庭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解决的。④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诉讼案件,或者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
(二)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案。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④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⑤对政法部门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原处理机关、单位先行释法明理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可以转送原处理机关、单位,由其释法明理,当事人仍不服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


 (一)已经、正在通过人民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等法律程序受理条件,人民检察院已经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或者仍在法定程序中,尚未作出结论的事项。主要情形有: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主要包括对自行侦查的案件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决定;按照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的决定;审查起诉决定。②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③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巳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二)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法律监督等法定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争议事项。主要情形有:①要求追究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②反映检察机关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者未查处、未答复的。③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者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④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⑤对人民检察院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⑥要求检察机关实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的。⑦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处理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⑧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反映审判人员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⑨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


(一)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者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

(三)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

(四)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五)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

(七)对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

(八)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

(九)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决定的。

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处理的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涉法涉诉事项与涉诉事项为不同概念,涉诉事项属于涉法涉诉事项的一部分,仅指上述四类情形中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的部分事项。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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