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解读(二)

政务   2024-12-06 11:40   西藏  

引言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必经之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07

什么是越级上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也就是说,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反映村一级问题的,应当到镇(街道)和区里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反映区有关部门和镇级有关问题的,应到市、区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反映区级问题的,应到市、省两级设立的信访接待场反映。对于越级上访,信访部门不予接待受理。部分群众对此存在认识误区,将“不越过某一层级,依次到上级信访部门上访”的“三级跳”理解为逐级走访,这是非常错误的。

例如某村民反映土地问题,应当向镇街和区级信访部门反映,如该村民到市级、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上访,则属于越级上访。  

08

“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1.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5.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09

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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