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现对部分地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予以曝光,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关注消防,平安你我!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鹿泉区)↓↓↓)
电动自行车
禁止在
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
违反规定、拒不改正
将面临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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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普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特别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此外,《条例》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设置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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