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5 10:09   贵州  

贵州省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邱某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贵州D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系当地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为解决相关退役军人就业安置问题而引导成立的民营企业。2022年11月,被告人邱某利用其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自从“D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16万余元到其个人账户,然后将其中122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建设充电站,另将88万余元用于购物、生活缴费、就医等个人支出,剩余6万元未使用。2023年3月,“D公司”审计时,邱某以现金形式将其挪用的资金存入“D公司”账户。


2023年9月,某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邱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后,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邱某挪用“D公司”资金的犯罪线索,建议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同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围绕事实认定、取证方向等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并综合考虑邱某具有被立案侦查前已全部退还挪用资金、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以及其系“D公司”经营管理人等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了解到,“D公司”部分股东为退役军人,且法定代表人邱某也系退役军人,考虑到既要严惩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又要确保“D公司”正常经营,最终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对邱某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深入回访“D公司”,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并提醒该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获公司采纳。同时,检察机关对邱某的生活、就业情况保持关注,经回访得知,邱某在被判处刑罚而不再担任“D公司”法人代表后从事其他项目经营,生活正常、收入稳定。


【典型意义】


企业内部人员挪用企业资金,侵害企业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又综合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最大程度减少办案活动对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常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严防“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情况发生。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切实开展回访工作,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提出合理建议,帮助企业消除管理隐患、提升法治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何某某等6人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贵州甲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甲运输公司)与贵州乙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乙化工公司)、贵州丙发电公司(以下简称丙发电公司)签订煤炭装卸、转运协议,约定甲运输公司承担乙化工公司和丙发电公司在乙化工公司卸煤场的卸煤、装载运输职责并获取劳务费用。被告人何某某、雷某某、饶某某作为甲运输公司指派到乙化工公司卸煤场的现场管理人员,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乙化工公司卸煤场内剩余、沉积的煤炭无人管理后,便利用可以开具《煤炭产品销售准运单》以及可以对卸煤场内煤炭进行转运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准运单的方式以甲运输公司名义将卸煤场内1400余吨煤炭转运变卖。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何某某、雷某某、饶某某开具《煤炭产品销售准运单》只能将乙化工公司卸煤场内煤炭转运至丙发电公司的情形下,仍安排货车将前述煤炭从乙化工公司卸煤场内运出变卖给他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6名被告人转运变卖的煤炭价值共计185.8万元。


2024年1月,某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何某某等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实刑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1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何某某等6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开具准运单的权限、所在运输公司有无转运煤炭的权限等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实地走访乙化工公司了解煤炭运输情况,并综合犯罪情节对涉案人员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认真落实“一案一评估”制度,针对乙化工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积极组织甲运输公司、乙化工公司和被告人及其家属协商退赃事宜,成功为乙化工公司追回全部经济损失185.8万元;另一方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退赔情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相关被告人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巨额财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会导致企业垮掉。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审查证据,确保准确定性。在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同时,积极为涉案企业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以高质效办案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以检察担当实现最优办案效果。


案例三

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S”公司)、成都L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L”公司)、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S”公司贵阳分公司)、深圳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M”公司),均系某平台香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中北京“S”公司系某平台香港有限公司的主体,北京“S”公司贵阳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日,经营地址为贵阳市,实际工作服务于深圳“M”公司旗下“某某”板块业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入职北京“S”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转至成都“L”公司,其先后负责“某某”板块业务贵州地区的日配和粮油副食、酒水乳饮、奶制品招商采购等工作。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王某某利用其负责“某某”板块业务招商及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入驻“某某”平台的多家供应商收取好处费62.09万元。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6.4万元。


2024年4月,某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8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坚持查证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根据在案证据线索,引导公安机关追查赃款去向,促成王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56.4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发现王某某可能存在其他非法收受供应商贿赂的犯罪事实,遂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侦查取证工作,最终追加犯罪事实。为严厉打击利用管理漏洞和“信息差”作案的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检察机关组成工作专班深入涉案企业对员工尤其是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员工法治意识、推进作风建设等建议,助力涉案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不仅使企业声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而且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犯罪与积极追赃挽损并重,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等开展法治宣传,并针对涉案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将内部腐败防范在前、发现在前、处置在前,切实推动形成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治理新格局。


案例四

某县检察院督促落实

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此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某县税务主管部门未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未及时审核企业税费减免申报材料,导致该县48家已申报并符合减税降费政策的小微企业未能享受2023年度减税降费政策。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3月,某县检察院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依法立案办理。通过走访企业、税务机关和调取2023年度小微企业税费申报台账、税费缴纳清单等方式,查明某县税务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家税费优惠政策要求及时审核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申报材料,导致该县48家小微企业未能享受2023年度减税降费政策,多缴纳税费48.45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致使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未能发挥为企业纾困解难的作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3月,某县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向该县税务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按照规定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税务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对2023年度多缴纳税费的48家小微企业进行全额清退。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财税政策,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深入走访企业问需于企,针对未及时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影响企业获得感的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切实以检察担当助力小微企业增强信心、发展壮大。


案例五

某区检察院督促规范

劳动者职业病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区某玻璃有限公司等5家用人单位系职业病严重危害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接触的噪声强度和粉尘浓度值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未落实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向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提供防护用品。上述情形违反职业病防治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3月,某区检察院收到区总工会移送线索,反映辖区内某玻璃公司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2024年4月,某区检察院立案调查,查明某玻璃公司等5家企业共有一线职工588人,均具有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属职业病严重危害的用人单位。自2021年以来,均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侵害了众多劳动者健康权益。2024年4月,经公开听证,某区检察院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某玻璃公司等5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确定一批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督促辖区50余家企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9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的企业开展重点整治;指导60家企业完善职业病提示标识230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应急救援措施等;要求对23家企业的1225名职工开展职业病体检,对1200名接触噪声、粉尘等工种的职工配备防护用品、完善劳务合同,并如实告知职业病相关情况。积极促进卫健、人社、工会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协同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机制。


【典型意义】


职业病防治关乎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工会的协作机制,形成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共同赋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并开展专项治理,聚力解决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突出问题,促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助力劳动领域法律法规落实落地,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罗某金与某县甲小学、乙小学、罗某智提供劳务

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罗某金经罗某智介绍,以包干价600元为某县乙小学(隶属于某县甲小学)搬运校园内泥土而受伤,先后多次住院治疗。经鉴定,其所受伤害构成七级伤残。2021年4月,罗某金以某县甲小学、某县乙小学、罗某智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33261.58元。

该案经一审、二审,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县乙小学主要是追求搬泥巴的结果并且属于包干价,对怎样搬运、使用工具没有要求,对罗某金没有控制、支配,劳动工具系罗某金自行提供,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某县乙小学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罗某智与某县乙小学形成委托关系,罗某智与罗某金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罗某金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7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仍以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某县乙小学无过错为由,驳回罗某金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1月,罗某金不服生效判决,向某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罗某金仅系根据学校安排搬运泥土至指定地点,是单纯体力活,属于简单的提供劳务,并非依靠设备、技能等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行为。学校对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提醒和采取措施防范,未尽合理义务。另查明,罗某金原系听力残障人员,无配偶子女,此次受伤导致其生活困难加剧,医疗费用系其侄儿垫付。2024年3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生效判决把提供简单劳务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学校对劳务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提醒义务及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5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学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罗某金由于自己的防范意识不够造成损害后果,某县乙小学隶属于某县甲小学,由某县甲小学承担50%的责任,赔偿罗某金204258.90元。考虑罗某金为鳏寡孤独人员,致残疾后生活不能自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综合履职,联合民政、医疗机构等单位对罗某金开展救助,安排养老机构保障其衣食住行致终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应从事实、证据着眼,准确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对仅提供简单劳务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仔细甄别,对法院将“搬泥土”简单劳务认定为承揽工作成果的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提出监督,为劳务关系认定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实际生活困难,协调各方为申请人提供救助,全面保障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杨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杨某与吴某签订居间合同,约定杨某为吴某介绍工程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每平方米8.5元收取居间费,若工程未施工,前期所产生的费用由杨某赔偿。2015年7月,因工程未能施工,杨某同意赔偿吴某因协调工程产生的路费、餐费等损失5.5万元。


2014年11月至12月,杨某分两次向吴某借款5.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利息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后杨某累计向吴某归还借款1万元,其余欠款未归还。

2023年4月19日,吴某就前述居间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7月13日,该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支付吴某居间合同损失5.5万元及利息。


因杨某未依法履行两案生效判决,2024年1月11日,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查明杨某通过工商银行账户每月固定领取退休金3868.57元和贵州农信账户每月固定领取伤残抚恤金1742.5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冻结上述两个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4月18日,杨某以法院执行未保留其基本生活必要费用为由,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查明,杨某于1944年10月出生,系因公八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每月固定领取伤残抚恤金1742.5元和退休金3868.57元,无其他经济来源和存款,现确诊膀胱以及脑部恶性肿瘤病变转移,每月需自付诊疗费用约1000余元,每月基本生活开支约600余元,而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杨某基本生活和治疗难以维持。


2024年4月24日,某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为杨某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同年4月29日,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对杨某伤残抚恤金账户予以解冻,让杨某每月可领取1742.5元,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和就诊所需。杨某为此向某县检察院赠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系年至耄耋且身患重病的伤残退役军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急群众之所急,快速开展调查核实,依据查明的事实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纠正,保障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

某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黄金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位于某河流上游的尾矿库,系1994年建成投用,由于未做防渗,库满后停止使用,未闭库。该尾矿库堆存的218万立方米含氰尾渣存在泄漏、溃坝的环境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流域生态环境和沿岸群众的饮水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0月26日,某县检察院收到由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后立案调查,查明甲公司尾矿库存在泄漏、溃坝风险,严重威胁流域生态环境及沿岸1万余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某县应急、生态部门对尾矿库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负有监管职责。


2021年12月,某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应急、生态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尾矿库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开展整治。2022年1月,某县检察院收到回复,称已督促甲公司采取加固坝体、提升泄洪系统等措施进行治理,并定期对坝体稳定性和水质进行监测。为彻底消除尾矿库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某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推动甲公司投资建设尾渣资源化治理项目回采尾矿库含有的黄金。因尾渣资源化治理项目时间长、难度大,为确保案件质效,2022年2月,经省检察院同意,某县检察院决定对案件中止审查。


2023年6月,在某县检察院推动下,该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与科学技术等部门就废渣外运事宜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后,并形成支持甲公司尾渣外运利用的意见,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尾渣资源化治理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尾渣委托处置销售协议(试行)》。2024年7月,尾渣资源化治理项目已回采尾渣约11万吨,生产浮选精金矿200吨,尾渣日均处理量稳定在900余吨,无害化废渣正常外运。该项目每年可处理尾渣30万吨,年产黄金约100千克,年平均营收3000万元,年利润总额800万元,完全回采后可彻底消除尾矿库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针对含氰黄金尾矿库未做防渗,存在污染和溃坝等环境安全隐患,威胁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涉案企业建设尾矿库回采项目,提升选矿工艺,将存在危险矿渣“吃干榨尽”,实现“富矿精开”,转化为经济优势,在充分利用资源中彻底解决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也为治理历史遗留尾矿库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案例九

某矿业有限公司、施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某矿业有限公司对其矿区采场危岩边坡进行排险爆破,致使大量石头滚落山脚,造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63亩,毁坏林木蓄积为27.6246立方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该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并验收合格,与被占用林地的村集体和村民全部达成赔偿协议、土地租用协议,已按协议支付损失和租金1.23万元,支付林业主管部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86万元。2024年4月某市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并对该公司及施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受案后发现,该案构罪与否、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关键性证据缺失,为此深入案发矿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最终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办案中,检察机关多次联合森林公安、林业局等部门实地查看涉案企业补植复绿情况,了解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恢复的情况,并积极促成涉案企业与被占用林地的村集体、村民的矛盾化解以及环境资源损害赔偿。


2024年4月,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进企业”,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周边四家涉矿企业代表进行全程旁听,结合该案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综合考量该案处理结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介绍服务保障“富矿精开”专项工作基本情况,发放宣传资料,现场以案普法引导群众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检察机关及时向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该矿给予行政处罚,该局于2024年5月依法对公司作出罚款10.8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全额缴纳。该案的发生与该矿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明晰等问题有很大关联,检察机关为该矿指出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并于2024年5月再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回访,深入了解该矿后续生产经营情况,对法律风险进行排查,精准护航企业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注重办案的亲历性,注重将法理情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融合,不断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在拟作出不起诉前,到涉案企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周边涉矿企业代表进行旁听,有力促进涉矿企业守法经营,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与生态环保的底线,助推企业健康绿色发展。“富矿精开”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涉矿企业犯罪情节、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因素,通过现场以案释法,有效行刑衔接、企业回访等,有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

何某某、马某某等人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何某某投资成立贵州某投资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治理。2022年8月,何某某在某县某村开展坡改梯项目施工时,发现某地蕴藏有丰富的铁矿、铝土矿,便萌生非法开采的念头。2022年10月至11月,何某某陆续拉拢赵某某、马某某、徐某等人以土地开发的名义,肆意在某村非法开采铁矿、铝土矿,至案发时共计非法采矿27000余吨,毁坏土地面积共计2.9459h㎡,获利金额高达5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某县检察院对侦查方向、亟需鉴定的事项以及证据的收集、提取提出具体意见,及时有效固定犯罪客观证据。2023年1月,依法批准逮捕何某某等6人。2023年8月,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何某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何某某、马某某等8名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判令何某某等人对非法采矿破坏区域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或承担77.1万元修复费用。何某某、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某中级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县检察院将追回矿产资源损失、维护国家利益作为重要工作部署,及时会同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查扣未销售处理的矿产资源,铺开追踪面至开采点、转运场、堆场,追回矿产品16039.78吨,拍卖得款257.4万元上缴国库。对相关违法人员非法所得进行劝退,得款80.7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6.3万元。针对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遭到破坏的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并邀请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专家,对修复方式、适宜树种、管理方式等进行论证,保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联合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县政府出台打击私挖滥盗采矿产品专项行动方案,明确16家相关单位部门的具体职责,从预防、查处、整治全链条多维度形成共治合力。截止目前,该县非法采矿类案件与2023年同期相比减少了5件,案件发生率降低了83%。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采矿方式更多样、隐蔽性更强。“富矿精开”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针对以合法项目掩盖非法采矿目的的行为,秉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办案理念,通过刑事+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履职,打破“业务壁垒”。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追回矿产资源损失、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检察融合履职最大化促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司法担当,助力地方富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

供稿 | 省检察院专项办
编辑 | 龙珠妹
审核 | 窦彦峰 范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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