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检察:当好生态环境的“修复师”

政务   2024-10-12 09:53   贵州  


“在这里,我们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4名被告人宋某某等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尽最大努力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时,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们觉得一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多年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围绕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工作进行积极探索,促进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执行率,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得以真正落实。
  

聚焦专业化法律监督 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2020年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共办理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231件,占公益诉讼办案总数的71.35%。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着眼于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整合办案力量,在办案过程中深刻分析公益受损原因,在形成检察建议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行业专家对拟定的检察建议内容进行面对面论证,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巩固成效。2020年以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建议95件,采纳率100%,努力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  


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 拓宽生态环境保护深度

  

2014年5月,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时,发现某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胡某涉嫌玩忽职守被依法立案侦查,公诉过程中,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获法院采纳。
  

胡某根据估算,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了16598元的恢复造林费,并编制了造林方案,最后当地法院将造林方案和缴纳的恢复造林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确认并写入判决书,胡某被酌定从轻处罚。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建立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随着生态修复的不断探索,难题也在增加,比如实施生态修复的标准、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使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针对此问题,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会同法院、公安、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工作暂行办法》《破坏森林资源补植复绿费管理办法》《破坏水产资源及生存环境案件处理办法》,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分别在湄潭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设立了生态修复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使用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并向办案部门报备。
  

自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以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共收到生态修复基金100余万元,购买鱼苗150余万尾实施增殖放流,植树11余万株,造林1000余亩。
  

2023年2月,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当地法院、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九部门制发《破坏水产资源水生态环境类案件办案指南》,进一步促进此类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切实将生态修复理念贯彻到环境损害案件的办理之中,提高了案件办理效果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聚焦社会化综合治理 延伸生态环境保护广度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益诉讼保护。
  

建立举报线索奖励制度。为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开辟公益诉讼案源渠道,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试行)》,规范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受理、听证、立案、奖励等程序。
  

创新工作衔接机制。为更好融合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两种身份,形成监督制约的良好关系,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操作程序等内容逐条探讨,形成共识,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衔接机制》。
  

加强检察工作宣传。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以环境保护法和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在公众号发布涉生态环境案件典型案例,建立集生态修复、警示教育、普法宣传、公开道歉于一体的“新样板”,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以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

来源 | 贵州法治报10月11日第4版

文字 | 查祝

编辑 | 柳盘龙

审核 | 丁艳红

贵州检察
开展检察宣传和法治宣传,发布贵州检察机关权威信息。传播检察好声音,凝聚法治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