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大庆院】青年法治小课堂(第二期):拒绝“黄色诱惑” 争做守法青年

企业   2024-11-17 09:29   黑龙江  





















为深入贯彻落实油田团委关于加强青年法治教育的工作安排及要求,不断强化广大团员青年的法治观念、守法能力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推动青年法治教育常态化、日常化,设计院团委特开展青年法治小课堂专栏。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二期分享——《拒绝黄色诱惑  争做守法青年》。




01

对“黄”犯罪的法律定义


所谓“黄”,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和其他淫秽物品,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黄”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作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02

违法涉“黄”行为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员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其中员工因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酒驾、参与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节恶劣,影响油田公司形象,损害国家、油田公司和人民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03

“黄色诱惑”的危害




1.“黄色诱惑”使人道德沦丧、精神颓废。

 “淫慢则不能励精”,一旦染上恶习,轻者玩物丧志、不思进取,重者丧失理智、破罐破摔,最终陷人犯罪泥坑而不能自拔,酿成一幕幕人生悲剧、人性丑剧和社会惨剧。

2.“黄色诱惑”传播疾病,危害健康。

卖淫嫖娼是性病的重要传播渠道。据有关资料统计,性病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重新出现,1986年性病患者有5万人,至1994年发展到138万人,9年之内上升了27.6倍。感染性病的原因主要是性生活混乱和静脉注射毒品,其中卖淫嫖娼者感染率高得惊人。

3.“黄色诱惑”诱发犯罪,祸国殃民。

据观察,单一涉“黄”犯罪分子占少数,“复合型”的占多数,嫖、赌、抽、抢、偷五毒俱全者所占比例更高。最主要的原因是,“黄赌毒”属于金钱挥霍,一般人的经济收入根本无法承受,在他们“手中无粮”的时候,必然会出现以贩养吸、卖淫买毒、以贪养赌、公款玩乐等连环犯罪,有的还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抢劫。


法律不容践踏,底线不容突破

身为大庆院青年

我们应该增强红线意识

法治思维和自律能力

拒绝“黄色诱惑”

争做守法公民

编辑:李悦章

责编:李悦章

审核: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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