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向行政主管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云南省审计机关向行政主管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对移送适用范围、办理反馈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填补了审计监督与行政主管机关贯通协同机制的空缺,推动形成审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闭环。
《工作细则》明确,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遵循“先横后纵,分级办理”的原则,向有管辖权限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移送事项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理由,不得对问题线索所涉单位、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主管机关一般应当在收到《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之日起,3个月内反馈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结果;情况特殊、复杂的,6个月内反馈。结果反馈一般包括:调查核查情况、立案前检查情况、立案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情况或问责建议情况、转交办理移送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工作细则》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办理审计移送事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的,由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出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故意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行政主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经催促后仍然不办理等5种情形,视情节轻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细则》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从严从实办理问题线索移送,确保移送问题线索质量。问题线索经行政主管机关核实后,因与事实不符导致不予立案、撤销立案等情形的,要视情况依纪依法给予相关审计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此外,《工作细则》还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应遵循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作出了规定,并细化了移送事项管辖异议的处理、审计协助配合查办移送问题的程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