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要求,本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起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工作。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本行已发放的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或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贷款。
(二)须为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和参考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须于10月23日前申请转换为采用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后,方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
(三)须为执行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
(四)贷款未形成不良,未逾期。
三、调整规则
本次仅调整贷款利率的LPR加点幅度,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要素不变。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一)对于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将其加点幅度统一调整为LPR-30BP,对于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高于-30BP的,不作调整。
(二)对于执行固定利率和参考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须客户先申请转换为浮动利率,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LPR的差值,转换后如利率水平高于LPR-30BP的,再按前述规则调整,未申请转换的不参与批量调整,利率转换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四、调整时间及方式
农商银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加点的方式进行批量调整。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无须提交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起批量集中调整,系统内村镇银行有关贷款作同步调整。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于执行固定利率和参考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请于10月23日前线下向农商银行申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后,再按上述第(一)项规则进行批量调整。未按时间申请转换或未结清前期欠款的,不参与此次批量调整,后续若符合条件,客户可继续向我行申请单独调整。
五、温馨提示
(一)如您对此次批量调整有异议,可于2024年10月23日(含)之前,联系贷款经办行,提出不同意调整的异议申请。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
(二)为便捷客户,本次批量调整,原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重签贷款合同或补充协议;申请利率类型转换后进行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需按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您也可通过湖南农信手机银行App查询调整后利率水平。因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湖南农信手机银行App查询为准。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农商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支持跨行置换,请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