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点)

文摘   2024-12-07 21:30   江苏  
近期

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出台一批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为更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一并集纳发布

供收藏学习,对照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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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11月28日,我国特种设备领域首个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正式发布,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从生产安全管理、分拣作业、车辆作业3个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8种情形。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七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等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根据本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会同相关权责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 号)同时废止。

《谷物磨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点》
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谷物磨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适用于粮食加工企业谷物磨制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点明确了七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还明确粮食加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农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相关专业领域的判定标准执行。


谷物磨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点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粮食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要点。

第二条  本判定要点所称谷物磨制,是将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加工为成品粮、半成品粮的生产活动。

粮食加工企业谷物磨制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适用于本判定要点。

粮食加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农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相关专业领域的判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粮食加工企业谷物磨制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及其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大米砻糠间、面粉散存仓、封闭式设备内部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或者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六)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涉及谷物磨制生产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现实危险的。

第四条  本判定要点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20区,是指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者长期地或者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五条  本判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9月12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从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等5个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28种具体情形


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排查、及时消除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

(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

(二)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三)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三)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且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未按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浴室等区域配备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等装置;

(四)经消防、燃气管理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 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包括:

(一)委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六)使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车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接送儿童车辆驾驶员。

第六条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未建立消防、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未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未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三)未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五)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或者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且不能保证紧急情况及时开启;

(四)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占用或者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疏散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应急管理部

徐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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